企業要求員工簽訂自願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宣告是否合法?

時間 2021-05-30 22:37:07

1樓:麥姐

1.企業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想法:最重要的是他們的HR部門是擺設、領導親戚或者根本沒有HR。

只要構成了事實勞動關係,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會直接導致企業要支付雙倍工資。勞動者個人可能對勞動法律並不熟悉,但企業不應該犯這樣的低階錯誤。

2.你應該怎麼辦:如果已經幹了一陣子了,那就好好收集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工資條、工服、考勤記錄、出入證等等都可以,這些都能證明事實存在勞動關係。只要事實存在勞動關係,那麼出現安全事故或者風險,企業是逃不掉的。這樣的企業管理一定比較家庭式、比較混亂,長待也無益。

至於走不走仲裁要那雙倍工資,就看你有沒有那個時間精力去耗了。

2樓:

已經這麼好的單位我很少見到了,工資多少,如果能達到行業平均數,快入職啊

幹滿一年就離職,多一天不呆,之後直接勞動仲裁,理由就是不簽訂勞動合同11個月的工資呢,

別呆久了,呆久了不划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3樓:周明濤律師

祝賀你遇到乙個傻帽企業。

趕快籤。

然後裝著啥也不知道,勤勤懇懇得幹活。

工作中凡是能證明你在單位上班的證據,盡可能多保留,例如考勤表、工資發放記錄、工作信函往來、跟領導的簡訊往來、通話錄音等,都可以。

最後,工作剛滿一年,向單位主張未簽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那可相當於11個月的工資啊!加油!

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1、首先,用人單位此舉的目的在於,避免因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會承擔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那麼會不會因簽訂書面宣告而導致你無法享受呢?答案是不會,即便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是勞動者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在終止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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