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時間 2021-07-10 10:14:58

1樓:找法網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如下幾個事項:

1.「連續訂立兩次」是從《勞動合同法》實行之日即2023年1月1日起計算;

2.用人單位第三次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a.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用人單位第三次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拒絕與該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若用人單位同意與該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除非該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b.第三次續訂各地有不同的解釋,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則認為,除非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第三次必須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且除非該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下列幾種: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會終止:

1.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或達到退休年齡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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