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教培機構工作兩年,勞動合同每年一簽,已經簽了兩次了,員工可以主張第三次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時間 2021-07-10 10:15:58

1樓:勞動用工專題分享

如果前兩次固定期限是連續簽署,且和同一家用人單位主體簽訂,那麼第三次是應當簽署無固定的。

關於工資標準的變更,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內容的,如無理由單方變更,另一方可以主張工資差額,存在拖欠工資的,以此為由提解除,也可獲得補償,但是這只是理想狀態下,也就是事實和證據充分的情況,所以要根據您的具體情況已經證據綜合判斷。

2樓:馬露絲

你好!1、關於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過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前提是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39條的情形。

2、關於勞動合同法39條。如果勞動者沒有以下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簽訂。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關於擅自變更工資組成方式,是否可以算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呢?主要看培訓機構是否按時足額的支付勞動報酬,以及是否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來支付工資,如果沒有做到,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後期如有細節需要協助,可以在文末下方或者作者主頁發起「向作者諮詢」,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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