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有利麼?

時間 2021-06-04 15:08:36

1樓:ZS法律諮詢負責人

需要綜合考慮。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約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定情形:下列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對應前款: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主要針對事業單位改制,對應前款的訂立;「國有企業改制」,對應前款的重新訂立

前款:訂立或重新訂立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對應前款: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個合同期滿,就滿足了「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只要勞動者提出續訂,用人單位只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換言之,只要進入了第二個合同期,除非勞動者放棄,必然會導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提高就業的質量和穩定性。

因此,在訂立第一次合同時,用人單位不能以一年為最佳選擇,除非你一年換一批人;職工中勞動合同到期時段應當拉開距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合同:出現了法定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只規定優先留用;放寬了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這些規定的目的除了提高就業的穩定性外,還考慮了市場經濟下企業對勞動力既要保持相對穩定、又要合理流動的需求。

2樓:嚕啦啦嚕啦啦

我們的無固定期限合同裡還寫了,考核為不合格就解除。兩次考核為基本合格也解除。所以,固定期限並沒啥用,就是給人事減輕負擔。

3樓:

幾乎沒有區別。在08年以後,合同期限到期單位選擇不續約,一樣要賠付你滿一年賠乙個月薪水,按單位解雇你算。

而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單位無權解雇你,只是說合同期不固定,單位要解雇你,一樣是滿一年賠乙個月。所以實際執行起來沒有任何區別。

如果你和單位簽了5年合同,工作滿3年了單位要開你,要賠你三個月薪水,你籤的無固定期限合同,一樣賠你3個月。

如果你工作滿5年了單位不續約,還是得賠你5個月薪水,無固定期限還是5個月。

也就是名分上有個差別了。

籤固定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呢?

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 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特點 1 合同書只約定合同生效起始日期,沒有確定合同終止日期 2 非絕對無期限,可依據法規解除 變更 終止 簽訂情形 1.協商簽訂 用人單位 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強制簽訂 勞動者提出 同意...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怎麼計算?

奈奈姐姐 首先我們要明確不論是簽署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企業裁員都必須給予補償,只不過一般情況下,簽署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大多在公司工作時間較長,所以根據 勞動合同法 裁員時給的補償就會多,因為補償金額乙個重要的參考因素就是工作年限。年限越長,補償金就越多。所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嗎?為什麼?

深圳律師劉琴 找法網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乙個疑問,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如何解約?其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一般的勞動合同在解除方面並沒有太多的不同。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 第36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無固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