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但試用期有6個月,這違法嗎?

時間 2021-06-05 18:56:05

1樓:孟界同

這是無效的約定,是違法行為。你可以據此向所在縣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者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爭取自己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明文規定,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由此可見,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只能是乙個月。若試用期超過乙個月,即屬於違法行為。

遇到這種情況,你可以翻出《勞動合同法》,與所在單位的人力資源部溝通,提醒他們補發非試用期的工資。如果他們不改正,那麼你可以告知他們你要投訴。一般的企業,一聽說要投訴,多半會改正的。

若企業堅持不改正,你一投訴乙個成功。只要你的勞動合同白紙黑字寫的是六個月的試用期。

2樓:老魯

違法!兩個辦法,書面通知公司(ems),無效合同,解除勞動關係,補足工資差額(五個月)並支付乙個月的補償金,或補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3樓:木紫龍

這是不合法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一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

遇到這種情況,可以找人力資源部商談,實在不行可以申請仲裁或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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