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過試用期,簽了一年合同,在合同到期前,辭退我,是否可以主張乙個月的賠償款?

時間 2021-05-29 23:59:17

1樓:君帆法律服務

具體要看單位辭退你的理由。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解除條件: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補償標準: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無過失性辭退

解除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補償標準: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即N+1)

1、經濟性裁員

解除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補償標準: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即N+1)

2、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賠償標準:雙倍經濟補償金(即2N)

2樓:兩方土

你能否主張經濟補償甚至賠償金,要看用人單位辭退你的理由是什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濟補償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

如果用人單位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辭退你,也就是你本身存在過錯,那麼你沒有權利主張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辭退你,你可以主張經濟補償;同時,在這種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你,或者額外支付你乙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可能構成違法解除,這個時候你就可以主張賠償金,也就是雙倍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以經濟型裁員的形式辭退你,你也可以主張經濟補償;同時,在這種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把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也可能構成違法解除,這個時候你就可以主張賠償金,也就是雙倍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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