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一年勞動合同,現在還在試用期。想離職了,書面通知後可以故意請假三天不來上班嗎?

時間 2021-07-01 21:11:06

1樓:Nancy lawyer

勞動合同法本身就賦予了員工任意的解除權,員工可以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無需經過公司同意,若公司同意提前解除,則員工即刻可以離職,但若公司不同意,到三十天後,員工依然可以離職,公司無權阻攔,若公司拒絕與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也可通過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辦理。若以你說的這種方式離職,雖然在法律上公司可能不能阻止你離職,但若因為工作交接,崗位無人等問題導致公司損失的,公司反而能以此要求你賠償,因此不建議這樣操作,你完全可能根據法律來進行離職。

2樓:法律分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用人單位違犯規定法定試用期規定,勞動者可以主張試用期滿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請您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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