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只簽訂了一年合法嗎?

時間 2021-06-06 06:04:43

1樓:律師

勞動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最長為2個月,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違法。如前2個月試用期未按照轉正工資標準的80%發放,可要求補發;後4個月的違法試用期,可主張公司補發相應的工資,並要求支付相應補償金。最後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內,公司均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2樓:

首先1年合同1個月試用期,1個月試用期後就算公司不辦理轉正,但法律上也視同轉正。這一點公司做的有瑕疵,但不需要負賠償責任。

至於轉正前後工資相同,除非勞動合同有約定,否則公司完全可以說試用期已經發放了100%工資。

社保既然已經補交了,就不能以未繳社保要求補償。至於扣你30%工資是因為6個月社保的個人部分,這個本來就應該是個人承擔的,你最多算下數額,看看公司有沒有多扣。不過你可以看下社保是按什麼基數繳納的,有些地區的仲裁機構支援員工以未足額繳納社保要求離職補償。

你沒提公積金,如果沒交可以要求補交。

最後合同到期,公司確實不用提前通知的,不過公司不續簽的話應該給1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3樓:劉曉慶律師

根據你的描述,簡單回答如下:

公司存在違法用工的情形,違法行為和相應的主張如下:

1.《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故,你的試用期最多2個月,而公司實際是試用期6個月,你可以要求公司補發超出的4個月試用期未發的工資及其他。

2.《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工資的80%,轉正後工資為多少,需要根據你們雙方約定以及書面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為依據。如果是有應發未發的部分則可以主張補發。

3.給員工繳納社保是公司的法定義務,按照規定公司和員工各自按照比例分別承擔,所以,如果是公司應當承擔的那部分,公司在你的工資中扣除了,那麼你也可以主張。

4.公司以合同到期為由主張不跟你續簽勞動合同,那麼你可以主張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幾個月在此不贅述。

簡單羅列公司的上述行為,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以及後續的民事訴訟(若需要)來維護權益。更詳細的內容就需要根據你的具體情形結合證據以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等來分析,不贅述。

4樓:白函鷺律師

勞動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最長2個月,試用期約定6個月違法。如6個月試用期均按照工資標準的80%發放,則針對後續4個月的違法試用期,可主張公司補發相應20%的工資,並可主張公司支付賠償金。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內,公司均應為員工繳納社保。

5樓:上善弱水

我在一家軟體公司從事銷售。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一年(18年9月到19年9月)試用期兩個月。但是在試用期兩個月後一直不給我轉正,期間一直也沒有繳納社保。

直到第六個月才給我轉正,幫我補繳之前的社保。而且轉正的第乙個月扣除了我整個月工資的30%來補繳的,現在合同已經到期了,公司打算辭退我。但是合同上說:

合同期滿即行終止,任何一方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關於工資方面試用期與轉正後都一樣的,請問合理合法麼?

請問讓我碰到公司這樣做合法麼?如果不合法,我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

6樓:凱東智財權

你好,不合法的~

不合法的方面有這幾樣

1、6個月內,公司沒有繳納任何社保,

2、6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需要籤3年。

3、若合同期為1年,那麼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7樓:林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那麼,一年期的合同,6個月的試用期超長了。

從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第乙個月就開始給員工繳納社保,這樣補繳的操作方式是不合理的,但是,畢竟還是「補繳」了。

這方面的維權,需要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

8樓:小維快答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您和公司只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是不合法的。

您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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