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求助!!想問一下這份勞動合同合法嗎?

時間 2021-05-29 23:44:50

1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從該條款可以知道兩點: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約定服務期。2)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所以具體到你的問題,用人單位要求你培訓兩萬八千元,需要承擔的舉證責任有:1)有關於該專項培訓和服務期的約定。2)該兩場英語產品的培訓(愛樂奇和樂外教)屬於專項培訓。

3)提供的培訓費用價值兩萬八千元。

如果以上用人單位無法證明,你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

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所以針對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你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賠償補償金以及賠償未繳社會保險的費用。

2樓:雲中鶴

不合法的,普通勞動合同,勞動者要離職試用期三天轉正後30天前提出即可。這種所謂機構的培訓並不能作為服務期要求賠償的理由,頂多只能要求勞動者退還那幾百塊的培訓費。另外未交社保可去社保局投訴要求補上。

3樓:kim

1、雖然勞動合同簽訂的服務期限是兩年,但是由於勞動權屬於人身權利,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辭職,在這個具體案子中,公司給予的培訓從樓主字面意思來看應該是公司自己組織的培訓而不是另外付錢專門為樓主提供的專項培訓,所以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的關於伺服器的規定,但是需尋找相關證據進行證明;

2、若該培訓是公司專門付款為勞動者進行的專項培訓,若勞動者未按照約定的服務期進行服務而中途辭職,其需賠償的違約金也不得超過該勞動者接受培訓的培訓費用,且支付的賠償金也應當按照剩餘未履行的服務期按比例進行折算。

3、機構沒有進行五險一金的繳付,還可以要求公司進行補繳。

另提醒一點,勞動需先進性勞動仲裁才能進行訴訟。

4樓:勞動維權一本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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