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我的被迫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上可以寫哪些內容?

時間 2021-09-09 13:00:27

1樓:小莉

首先,你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協議就應該視同於「勞動合同」,只是未簽字未蓋章未生效,等同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其次,你的這份協議內容本身就透露著一些「不合法」,當然你描述的實際情況也同協議內容一樣。比如,試用期也是要必須要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未繳納則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你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不交未交清社保。

第三,公司上班時間安排也明顯違背勞動法關於每週不超過44小時的要求。對於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也並沒有支付不低於1.5倍(週末及節假日按更高規定執行)的加班費。也存在嚴重違法。

總之,以上幾點就可以證明公司存在嚴重違法。你都不需要特別說明被迫解除勞動關係,因單位存在的違法,個人直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合理賠償都是可以的。只是拿到經濟補償和賠償一般是要走勞動仲裁的途徑。

至於公司還存在工資條造假,這個問題就更嚴峻了(企業可能存在偷稅漏稅問題)。這些問題要是暴露給相關部門,公司損失就會更大。你自行把握跟公司談判的籌碼。

2樓:靜言細語

你好!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涉及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你可以根據實際情形選擇填寫。

法律求助!!想問一下這份勞動合同合法嗎?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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