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一年和三年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1-11-07 11:03:49

1樓: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用人單位續簽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都不會期限過短,因為期限比較短的話,期滿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

2樓:Jane young

個人認為時間長對你更好。因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工作期間單位想解除你,想等到勞動合同到期才解除,長期限的勞動合同等的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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