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的一些疑問 在合同的三年裡,是不是不能主動辭職

時間 2021-05-29 23:32:12

1樓:宋墚-公平君

當然不是,勞動者主動辭職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於協商解除,用人單位提出的,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提出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書面形式),一定要保留用人單位簽收的證據,用人單位拒絕簽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證據證明已經書面通知了用人單位(如ems快遞詳情單),否則,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反過來說你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擅自離職,那就被動了,另外,注意試用期內勞動者不再是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了。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強行給員工「放假」或「停工」,可視為未提供勞動條件;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法規定的五項保險,法律規定必須交。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均存在不合法的規定,原因不是用人單位要違法,而是不知道該規定違法,看來,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實踐中因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而導致無效的不多,因欺詐而導致無效的卻不少。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以上六項勞動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合同,此款無須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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