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法傾斜保護的背景之下,以勞動者過失或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到底有多難?

時間 2021-10-26 16:23:14

1樓:Jennie

首先,員工的行為只有達到「嚴重違紀」程度,企業才能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何謂「嚴重違紀」,決定權在企業,即通過規章制度來實現;如果事先沒有設定又沒有其他法律依據,那麼縱使員工違紀,企業也不能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企業如何在規章制度中界定「嚴重違紀」呢?

第一,定性和處罰並存。

在規章制度中寫明哪些行為屬禁止行為,同時寫明,如果違反此項規定,可做解除勞動合同處理(需要公平合理)。例如,企業將員工在公司內打牌怍為禁止行為在規章制度中加以明確,這僅僅完成了對「員工在公司內打牌」這一行為的定性,但僅有此條,企業並不能對違規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因為該行為沒有被列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因此,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不但要定義出禁止行為,還要明確員工違反後所應受的處罰,只有定性和處罰並存,規章制度對禁止行為的規束才是有效的,才可以達到最終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

第二,訂立嚴密的邏輯體系。

在規章制度中列明哪些行為分別屬於一般違紀、較嚴重違紀和嚴重違紀, 繼而規定幾次一般違紀屬於較嚴重違紀,幾次較嚴重違紀屬於嚴重違紀,形成梯度。而當員工的違紀行為經積累從量變到質變即達到嚴重違紀的程度時,

企業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例如:員丁遲到三次屬於一般違紀;三次一般違紀構成一次較嚴重違紀;三次較嚴重違紀構成一次嚴重違紀。

經過這樣的規定, 當違紀程度量變到嚴重違紀時,單位也可以將員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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