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攝影師韌韌
原本勞動法就設定了類似的條款,初衷就是希望企業不要輕易辭退員工。可架不住企業主的貪婪啊,你是廉價勞動力的時候他僱傭你,等到有了更廉價的就想方設法把你攆走。公司就是賺錢嘛,他們其實也真的只知道怎麼把利潤最大化。
所以有的企業就養著一幫法務琢磨怎麼合法的把不划算的員工處理了。沒有法務的企業也當然有樣學樣。
顯然,目前來看,我朝的勞動法被企業主利用的空間還是很大的啦。你看,不讓辭退是吧,軟硬兼施叫你寫主動離職啊。乙個唱紅臉乙個唱白臉,真的維權成功的也被塑造成工賊形象。
再者,這還不是有勞務派遣和外包麼,你合同不是本公司啊每年幫你換一家第三方籤,你在本公司幹一輩子都沒給任何一家公司幹過兩年啊喂。
2樓:童先生
勞動合同法哪來新舊之分呢?
一般來說,滿十年的的情況下應當和公司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此時公司是不能單方面辭退員工的。
當然,有一種情況除外:如果員工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那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你還沒到法定的退休年紀,那公司就無法將你辭退,如果要辭退,那就要看辭退理由合不合法。
如果是合法,那就是經濟補償N,外加乙個月的代通知金,也就是N+1(提前乙個月通知了,就是N)。
如果不合法,那就是2N的賠償金,最起碼也是20個月工資打底,相信沒有哪一家公司會想不開。
當然,若是員工本身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比如乙個月連續曠工好幾天,然後沒有任何理由。
這個時候,即便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也能合理的辭退你,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
整個事情的經過就是那麼簡單。
3樓:法律知識
沒有這個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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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馮國慶
我在公司上班一年多,剛開始三個月,公司什麼不管每月支付幹活工資沒有交保險,第四個要:我訂合同,現公司改革,實行記件工時制,就三四個人,當時進單位做打雜的,現叫我幹電焊,我幹不來且沒有電焊證,沒活回去沒有基本工資怎麼找公司處理
5樓:擺渡人
勞動法規定,簽訂兩次合同,第三次簽訂合同就算成無固定合同了。例如,第一次3年,第二次5年,第三次簽訂合同就是無固定合同。意思就是辭退要補償的。
所以你的十年是簽訂了第幾次了,應該是第三次了,屬於無固定合同。需要給你賠償的。
6樓:聚合天宸法律
10年以上工齡,應當視為有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係,一般情況下不能辭退。 如果需要辭退,應當給與一年工齡乙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
只是需要給補償金,並不是不能辭退。
已經有了合同法,為什麼還要制定勞動合同法?兩部法律是不是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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