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到底是在保護勞動者還是危害勞動者

時間 2021-06-15 07:03:04

1樓:信威法律

這個有利有弊

下面我們就來說說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明確用人單位用工之日必須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通過書面勞動合同的形式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一、單位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工作乙個月可以要求兩個月的工資;這樣,一方面以書面形式固定了勞資雙方的勞動關係,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崗位、工資、社會保險、加班費支付等內容,避免用人單位以沒有勞動合同只有事實勞動關係為由剝奪勞動者權益,致使勞動者有苦難言,缺乏有力維權證據的被動局面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情況,有利於勞動者對企業、對崗位了解和對自己未來的期望和籌畫。

二、對於工資報酬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同工同酬,這主要針對新聘用的人員,他們的工資往往低於同崗位的其他人員的待遇,幹一樣的活,掙不一樣多的錢;此條規定旨在杜絕這一現象。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不規範企業違法用工,延長試用期期限、利用試用期隨意辭退員工、在試用期內少發工資,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

四、企業經營發生困難,如果不允許企業卸下冗員過剩的包袱,企業經營會雪上加霜,反而會更大程度上損害全體職工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允許企業經濟性裁員,輕裝上陣,渡過危機,有利於企業的發展,有利於大多數職工的利益。但如果不嚴格控制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適用範圍,有些企業就會鑽空子,利用其隨意解聘員工,不利於社會和諧。勞動合同法41條明確經濟性裁員的各種條件,對於嚴格控制經濟性裁員的適用,保護勞動者權益有重要作用。

實踐中固然存在一些企業為了減少人工成本,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現象,但同樣大量存在外地農民工本身不願繳納社會保險的現象,就其原因,在於我們的社會保險制度不完善,社會保險統籌部分不能跨省轉移,勞動者跨省就業時,即使繳納了社會保險,退休時無法享受相應養老待遇,勞動者沒有積極性;勞動合同法本條倡導性的規定指明了方向,但具體內容還需要社會保險法出台相應規定。

五、許多勞動者尤其是外地農民工不願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他們的主要顧慮就是怕將來自己離開企業不容易、怕承擔違約金。其實勞動者的擔心是多餘的,勞動者離開企業很容易、很簡單,有三個途徑:

1,是按照勞動合同法36條的規定,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好聚好散,不傷和氣;

2,是按照勞動合同法37條的規定,勞動者只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30日後,即可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當然,需要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交接手續);

3,是只要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的拖欠工資、保險、未提供相應勞動條件、規章制度違法、非法強迫勞動等情形的,勞動者隨時可以告訴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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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了合同法,為什麼還要制定勞動合同法?兩部法律是不是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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