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理解,是否適用於續簽勞動合同?還是只是適用於首次用工?請各位大師解答?

時間 2021-06-08 05:39:55

1樓:張岩

1、雙倍工資的規定並不僅限於首次,所以是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建議書面發函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關於第二次勞動合同能不能到期終止的問題,各地有不同看法,上海是可以到期終止的。

2樓:周晨

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可以提出終止的規定,適用了全部的未簽合同的情形,包括首次用工未簽的,也包括未及時續簽的

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因為工作中的一些問題沒有解決,那麼就需要看這所謂的工作的問題與簽訂勞動合同之間是否有必然的聯絡性。原則上工作上的問題沒解決並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者需慎重。

這一條規定的是勞動者不簽訂合同,用人單位可以終止,並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如果僅以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是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的。

3樓:趙雲雷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既適用首次用工,同時也適用於續簽合同,而且續簽合同,沒有乙個月的寬限期,只要前乙個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還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單位未提出異議,即成立事實勞動關係,至應當續簽勞動合同之日起,沒簽勞動合同,就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2、你的問題是,單位不想跟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且第二次勞動合同已經到期,這時候只要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用人單位就應該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時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情況),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3、勞動者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已經沒有以勞動合同到期未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了,如果解除了,就屬於違法解除,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這也是用人單位不敢解除你而要求你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原因)

4、關鍵:掌握你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兩次勞動合同的證明,2023年4月至今的事實勞動關係,以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4樓:Lv Winston

你的問題事實上涉及兩個部分:

1、合同到期未及時續約,員工處於無合同狀態是否適用雙倍工資條款?

這個問題目前各地的司法實踐都認為適用。

2、勞動者提出不續簽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雙倍工資並非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經濟補償,即使適用雙倍工資條款,但勞動者提出不續簽只在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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