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如何規定試用期的,簡要闡述,?完整一點?

時間 2021-06-10 00:49:46

1樓:放心籤電子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附: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八十三條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

1、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之間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包括勞動者離職之後再被重新招回來的這種情況。

2、試用期期限,是有上限規定的,上限與勞動合同期的長短相關,最長的三年及以上勞動合同,試用期可以長達六個月,最短的三個月以下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裡面的,所以單位如果說先試用,再簽合同,這種是不合法的。也沒有單獨的試用期合同。

4、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本人合同約定的正式工資的80%,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口頭提前三天通知辭職

6、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想要辭退員工,除了「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條外,其他的法定辭退方式都與辭退正式員工的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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