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中缺失了哪些罪名?

時間 2021-05-10 03:16:19

1樓:

拐賣罪。

此處指的是拐賣男性的罪名。

因為中國目前的拐賣罪名全稱是拐賣婦女兒童罪,只包括兩類人,一是婦女,二是十四歲以下兒童,換句話說,是不保護十四歲以上男性的。

也就是說,十四歲以上男性被拐賣不算入拐賣罪名,如果是賣給黑煤窯黑工廠之類大概率是定強制勞動罪的從犯。

如果是賣給別人當兒子,那幾乎是無法定罪的,最多也就和非法拘禁沾上關係,而且也是從犯。

而這兩個罪名都是很輕的罪名,再加上從犯減輕,幾乎無法定罪,所以我一直覺得這是乙個立法空白。

大概也是因為拐賣男性的案件比較少見所以不受重視吧……

2樓:杜青

談不上缺失。

罪刑法定,沒有寫的,都不是罪

改開後幾十年,各國刑法幾千年,能想到的都寫了,漏不掉什麼。沒想到的,還有赫赫有名的口袋罪和司法解釋在等著。這個題目下的任何所謂缺失,都有辦法治

3樓:夜孤城

難道不應該立個法來收拾收拾那幫碰瓷的?

行車記錄儀都快成了買車標配了

不難看出碰瓷在司機們心中的恐懼吧~

這個事情要是沒人抓,沒有法可依

即便是抓到碰瓷 ,尤其是老頭老太太的,到了局子裡,批評兩句,最多罰點錢就拉倒了!

警察在和稀泥

最後弄的司機遇到碰瓷的只能自認倒霉

這樣真的好嗎?

看看現在碰瓷的越來越多,花樣越來越讓人防不勝防~ 難道還說明不了現在真的需要乙個法律來管管這個歪門邪道?

4樓:雲泉

欺騙罪。刑法上只有詐騙罪,但有人通過虛構事實騙取朋友親人財產,而不能用詐騙罪定刑,只能以借貸糾紛處理,即使法院起訴,但往往短時間要不回來錢,這種事件社會上發生很多,使被害者身心疲憊,精神受折磨。

5樓:希望客觀

的確現在刑法並不缺少罪名,而在於執行,還有不能窮盡各種罪行,這可能會引起嚴刑苛法,人們將生活中恐懼之中。還有刑法打擊的是嚴重危害社會和國家的行為,盲目入罪是不可取的。還有一些行為不具有操作性,容易主觀入罪。

6樓:飛浩哥

題主這個問題提法有誤。你可以說不完善,但不能說「缺失」。國家的刑法不存在「缺失」某罪一說。

國情不同立法自然不一樣,不可能別的國家有什麼罪,咱們國家就得有什麼罪。北韓還有裸泳要被槍斃的不良行為罪。阿富汗還有對「行為不端」的女方處以極刑的通姦罪。

你不能說咱們國家「缺失」這些罪名吧。

7樓:夜色

提這個問題的人多半不是從業人或者不熟悉法律實務。中國法律實務中,有句話叫刑法400多條,總有一條適合你。中國有很多口袋罪,隨便給你按個帽子都行,比如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只有不適合扣帽子的情況,沒有扣不上的帽子,題主有點天真了哈!

8樓:基層務語

襲警罪該從妨礙公務裡脫離出來了,面對近期層出不窮的襲警辱警行為是應該考慮單列襲警罪名了,光憑公安部口頭上的隔空喊話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只有從立法層面解決才是長久之計。

9樓:程然

大多數法律的空白其實還是基本填上的,比起一些涵蓋不到的一些問題,其實執行現行法律的能力的提高更重要一些。

前者立法的空白是乙個漏洞,但後者立法不執行會引起更大的社會不滿。像一些犯罪行為,不應當因為年齡和性別就有太多的從輕處罰,不然怨恨越拉越多。

10樓:Dasein

大多數的案件可以通過刑法解釋論來完成定罪,但總會有例外的。

你比如…………獸姦罪

中國有搶奪罪,德國刑法沒有搶奪罪,但德國依然有搶奪這個行為。

那沒有這個罪名,德國法官遇到飛車搶奪這種行為怎麼定性呢?

—通過判斷行為的暴力程度,在盜竊罪和搶劫罪之間界定。

舉這個例子的意思是想表明中國刑法看似缺少某些罪名實則不需要。大多數的案件,通過對刑法條文的解釋(合理合法的限度內)都能夠達到定相應罪名的目的。

罪名這個東西,並不是所謂的「乙個犯罪行為要對應乙個罪名」

法律也辦不到,法律是滯後的、很難跟上社會生活發展的。

11樓:NormanChen

1.煽動仇恨罪

眾所周知中國是乙個地域遼闊,文化多元,發展不均,甚至還有一國兩制的國家。基於這種複雜的差異,各種型別的互黑想當常見。在這種互黑當中,有的侷限於調侃,嘲笑和抱怨,有的則以偏概全,口不擇言,嚴重傷害被黑方的情感,進而製造社會不穩定因素。

後者正是需要動用法律節制的。

因此答主建議設立煽動仇恨罪,懲罰一切基於種族,民族,信仰,地域出身進行的煽動仇恨行為。其中侷限於傳播途徑而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定位為告訴乃論不告不理,刑期應為三年以下徒刑。而傳播謠言,引發鬥毆,仇殺,激起公眾對於體制不滿的,就應當無論目標為何均為公訴罪,一旦定罪則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2.通姦罪

有相當部分網民認為,當前中國內地通姦成本太低,加上少數公眾人物帶壞頭,人們對於婚姻的忠誠意識處在collapse邊緣。因此,恢復設定通姦罪很有必要。

答主建議通姦罪的處罰應該在一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管制,雙人一起罰,並且是告訴乃論。其他諸如取證及性別平等的相關規定對標中國台灣的通姦罪。

3.拐騙兒童罪公升級版(並非新增但屬於改進)

00後小爸媽以及未成年人非法結婚的話題近幾個月一度很熱,有人質疑為什麼這些小朋友的監護人居然無法或無力阻止這些事情發生。答主查閱中國港澳台法律,發現台灣刑法中有「和誘罪」的條文,以此為模板,答主建議立法規定,以引誘,欺騙手段令未成年人脫離監護人監護的行為均為拐騙兒童罪。為何?

試想那些未成年女生「出閣」就是脫離其原生家庭監護人的監護範圍,而造成這一後果的正是其男友及男友家庭的誘導,在上述建議規定下,男友就可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ps:答主不是法律專業人士,所知道的法律僅侷限於常識,了解的法理只有一條:侵犯別人的權利,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妨礙別人履行義務都是違法。

以上的建議全基於這些觀念及自己比較樸素的道德理念,至於什麼可行性等等還是交給專業人士吧。

12樓:

危害公民政治權利罪。

《憲法》規定的公民政治權利在第三十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以上權利,刑法基本上未做專門保護。所以在中國刑法中看不到:

危害公民言論自由罪

危害公民出版自由罪

危害公民結社自由罪

危害公民遊行自由罪

危害公民示威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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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不太準

我就問一下,不知道有沒有」隱瞞自己性病致使他人感染」的罪。

就前段時間看到乙個愛滋病問題裡,說家庭一方隱瞞愛滋病然後感染另一方的,還有以前聽說拿愛滋病針頭去扎人的,不知道在中國會不會受到什麼懲罰。

14樓:二孫老師

我覺得現在若能解決有法不依的情況,有些社會問題會迎刃而解。比如碰瓷,若有證據證明對方是有意通過偽造現場或故意造成車禍,且有通過行為獲取利益的意圖,為什麼不能按詐騙或勒索提起公訴呢? 可現實卻不是這樣。

我很不解。

答非所問,但有一些聯絡吧。

15樓:李貞

個人認為中國《刑法》目前最缺乏專門的海上犯罪的法律條文規範,建議未來應當完善之,做到罪責罰相適應。

相比西方諸國,都在自己的刑事立法中專門對海上犯罪的罪名、罪狀和法定刑作了詳細而具體的規定。對於中國也應根據現有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結合實際國情,應當對海盜罪、暴力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破壞海底管道和電纜罪、危及大陸架固定平台安全罪、海上販毒罪、海上走私罪、海上恐怖主義犯罪等罪名作出明確的規定。以便中國司法機關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對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處罰和制裁。

這樣既有利於中國名正言順地履行國際條約義務,也有利於中國國家主權和海洋權益的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的保護。同時結合海上交往和維權的需要,修改和制定一些新罪名,健全與完善中國海上犯罪體系,對各種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和制裁。

16樓:劉芒二爸

中國法治重點在於罪名缺失?重點在於有法不執好吧!那些醫鬧的,你弱你有理的,憑啥犯法不追究?

憑啥?而且,不作為的警察,你舉報了,人家本來應該追究不作為的督察之類的,他喵滴還是不作為!

這大清啊,怕是藥丸了

17樓:曹昂Hsiu

拐賣人口罪

現行立法只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14周歲以上男性被拐賣往往無法以拐賣行為對犯罪人定罪量刑,實踐中多以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強迫勞動罪定罪量刑。

我以為將該行為納入拐賣類犯罪更為合適、更符合罪刑責相適應。

18樓:

【性別選擇性墮胎罪】和【強迫性別選擇性墮胎罪】前者適用於出於重男輕女的動機,主動墮掉女胎的婦女,量刑從輕,可判處罰金、管制或三個月以下拘役。

後者適用於出於重男輕女的動機,強迫妻子或兒媳墮掉女胎的人,量刑從重,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定罪時,動機要件和行為要件乙個都不能少,動機明確、行為確鑿,方可定罪。

之所以要在量刑上加以區別,是因為前者只是蠢,後者則是又蠢又壞。

19樓:Zhangxinglawyer

說幾句:有人說刑法有兜底條款,這完全是錯誤的,罪刑法定,不允許兜底條款。不過確實有幾個口袋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等。

相比別的國家,至少有幾方面欠缺:

1、沒有普通襲擊罪,故意襲擊他人、接觸他人,即使無損害後果也構成犯罪。這或許能夠促使人們動口不動手,遇衝突講道理。

2、對非國企的財產與管理秩序保護不夠,應有適用範圍較廣的背信罪。

20樓:雲輕鴻

看到題主的問題,我就知道題主對於求刑的渴望。中國的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已經相當完善,如果你覺得缺少什麼罪的話,那你就去補,他覺得缺少什麼罪的話,他就去補。到最後的結果就是刑法對於具體犯罪越來越多,這種違法行為犯罪化是中國現階段刑事立法的現狀,全國人大的人就是像你這樣想的。

下面是我的想法。

首先,一部法律的正當性,不只在於其完備,它也不可能完美無缺,而在於其受到遵守,受到正當執行。在完美的法律得不到正當遵守和執行,人們對於它的存在就是懷疑的。

其次,犯罪化的趨勢對於人權保護是不利的。貌似修正案9要出違警罪,如果像這種方式吸收犯罪那麼刑法對於犯罪的補充將無邊無際。那麼如果不增加這類犯罪又如何,就不能通過其他方式解決嗎?

罪名只是犯罪的概括,對於行為的處罰完全可以通過已有條文予以解決。刑法規定的刑罰是一種相對確定刑,就是刑罰有一定的處罰區間,這個區間對於進行不同性質的犯罪認定是很必要的,也能很好的解決犯罪行為問題。

最後,刑罰只是制裁手段,並非制裁的目的,更多的刑法條文並不會從根本上解決社會矛盾,相反的會更大程度上激發社會矛盾,這不是刑法制定所要達到的目的。

刑法沒有必要增加更多的條文,一方面對於社會治理毫無積極意義,其次,解決社會矛盾最好的方式不是抑制它,而是正確的解決,但是犯罪罪名的增加無法解決這種矛盾。

我特別想說,關於酒駕入刑,據我了解對於這種犯罪,對於一般情節法院通常是實行緩刑的方式,這種方式對於被告人會產生多大影響我十分懷疑。對於發生嚴重後果的行為,法律完全可以通過其他罪名進行行為認定,並沒有多大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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