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約還有解除合同的必要嗎?

時間 2021-06-04 09:46:11

1樓:職業發展教練

員工只需要提前30天提出解除合同(也即常說的辭職)即可,批不批准都可以走。與你簽訂的幾年合同沒有關係。不違法。

甚至企業沒有與你簽訂第三年的勞動合同,已違法,員工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樓:HR consultant

同意 @大鬍子耀 律師的意見,在你辭職到期之日結束起,勞動關係就已經解除,所謂離職手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最關鍵的是:工作交接、發出離職證明和辦理社保停繳。題主只要有離職證明或者社保停繳證明,足以證明已經解除勞動關係,根本沒得告,告也是浪費時間和金錢。

3樓:豆豆的老豆

要看原合同的續約條款和解約條款。如果是有約定自動續約但沒有明確說明續約週期的,一般都是按照原合同的週期(2年)進行。如果是第三次續約,就是終身合同。

這兩種都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

你已經提前六個月申請離職並辦理交接,但是否有書面證明?比如,離職通知郵件?主管確認檔案?

如果有,則已盡到告知義務;如無,則是留了小尾巴,需要再找證據以支援你的訴求。最好是找律師解決。

4樓:張耀律師

從法律上來講,你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繼續在單位工作,一直到你辭職,這期間你和培訓機構構成事實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也是勞動關係,因你提出辭職,雙方勞動關係就已經解除。

舉個例子,比如你提出2023年6月1日提出辭職,最後工作到6月30日,那麼你和培訓機構的勞動關係於6月30日解除。

勞動關係解除後,原則上你是可以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故培訓機構所稱「沒有解除勞動合同(此處你可以理解為勞動關係)到其他機構上班」的說法不成立。所以不清楚準備告你啥。

但你需要注意一下,上家培訓機構要告你,是否因為你和公司簽訂過競業限制協議?這還需要根據你的情況進一步判斷。

勞動合同到期?

法律人袁亞洋 這個問題確實很奇怪,對於合同期內的員工離職申請,法律確實規定了需要員工提前30日。但是對於合同期滿,實際上更多的是用人單位需要提前通知的義務多一些。具體需要看各省的規定了。但是最後說的賠償,是毫無法律依據。 既然合同中明確標註了,這一條,而你也簽字了,這屬於合同約定內容。這個就不好說了...

勞動合同到期繼續工作無續簽有什麼影響

找法網 通俗地說,對於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到期後雙方都要辦理一些手續,包括員工停止 交接工作,公司辦理退工,辦理了才認為是終止了勞動關係。如果合同終止後員工仍然在工作,單位也就預設的。該工作即處於沒有勞動合同但是雙方有勞動關係的狀態,這是勞動法上所說的事實勞動關係。勞動部1996年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續簽時間和上一次合同到期時間不連續,有什麼影響嗎?

法海 社保連續就可以了,這個合同的日子有可能是公司忘記了,當然你也要注意下公司是否故意這麼做的。是否擔心你會要求公司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