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兩次簽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第三次是否一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時間 2021-07-02 06:54:10

1樓:牆外的風景

如果勞動者屬於符合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簽署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與單位協商一致簽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要求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均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情形下,勞動者有選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並不排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繼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雙方在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協商一致也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者能夠舉證證明該合同訂立過程中用人單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2樓:上海勞動仲裁諮詢

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如果單位做出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員工表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未表示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實際也簽署了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該合同依然合法有效。這是我個人的認識,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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