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怎麼計算?

時間 2021-05-31 15:26:19

1樓:奈奈姐姐

首先我們要明確不論是簽署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企業裁員都必須給予補償,只不過一般情況下,簽署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大多在公司工作時間較長,所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裁員時給的補償就會多,因為補償金額乙個重要的參考因素就是工作年限。年限越長,補償金就越多。

所以很多情況下,公司都不會輕易辭退老員工,甚至有些卑鄙的公司是用各種方法逼老員工自動提出辭職,這樣就可以不用支付補償金。

要明白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知道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什麼情況下我們可以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定義: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辭退,或者因病不能勝任工作的,續訂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4點針對不同情況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進行了定義,可以參照對比看看自己是否滿足與用工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有需要可向公司提出申請。

有一點特別強調一下,你在與用工單位簽訂第二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只要在工作期間不辭職,不犯錯,其實某種意義上來說,你已經具備要求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

如果是裁員性辭退,首先公司必須通過相關的法定程式,制定裁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方可裁員,必須優先留用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並不說企業自己隨便想辭退員工就叫裁員,沒有報備的不叫裁員,只能叫辭退,兩者有著本質區別。

無固定期限員工在企業裁員時有優先留用權,如果用工單位裁員後6個月內重新招錄員工的,必須優先錄用被裁員工。

這裡有一定也需要注意,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如果達到這個標準員工是不能被裁員的。

而具體的經濟補償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即我們常說的N)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裡所指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當然在我們實際操作中,有些員工辭退具體補償金額會和企業進行商談,達成最終一致,有N+1,N+3,或者2N等等。

2樓:人事法律劉律師

這個問題需要分兩個方面來說明:

第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解除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上和支付標準上是完全一致的。法律上從未有對於後續未服役期限實施經濟補償的說法。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僅針對已經服務的勞動期限。

第二、公司實施裁員,看來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來操作的。根據這一條的規定,企業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公司為避免涉及繁雜的法律程式而選擇以協商方式實現裁員目的的,那員工可以將法律時效內自己尚未兌付的權益和企業欠付自身的權益與企業人事進行溝通和協商。

例如,企業是否存在拖欠支付的加班工資、企業是否存在拖欠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資等。

3樓:小蟹

計算方法與固定期限合同是一樣的,具體看解除原因,如按法律規定應給經濟補償金的按照在單位工作年限,一年乙個月計算,不足半年0.5個月,需要提前通知未通知的還有代通知金。如果單位的解除理由不合法,則可要求相當於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或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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