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竟業限制的員工,在離職時要求解除竟業限制,這種現象常見麼?

時間 2021-06-08 02:57:25

1樓:Jane2018

挺正常的,很多公司都沒有給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員工不遵守的太多了,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是全國各地不一樣,大多數是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很多公司的HR不知道這個競業限制簽訂的意義,隨便乙個員工都籤,結果公司又不給競業限制補償金,那既然公司都沒有遵守約定,為啥還要限制員工呢?

2樓:職場五六七

這種現象是常見的,特別是一些高新技術企業。

根據公司實際,在入職或晉公升到某特定崗位時是需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員工在申請離職時,HR便會和相關部門商議是否啟用競業禁止協議。如果不啟用,在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便會協議解除。

如果啟用競業禁止協議也會明確告知的。

在離職時員工主動要求解除,只能協商,有時可以縮短競業禁止時間。關鍵崗位一般是不會同意解除的。

有些公司競業禁止協議有特定條款,明確規定了協議生效和解除的條件,基本上主動權都在公司。

3樓:麥殼兒

開啟競業限制,就會發現競業限制的解除或終止,均不是由乙方來決定的。

所以乙方的選擇是最初籤與不簽,最後都是被動態的。

被動態的?那多不合理!遵守義務,就有享受補償的權利,這是平等的。

後期如果有細節需要處理和幫助,可以連線回答下方的知乎諮詢聯絡到我。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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