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擅自離職,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時間 2021-05-29 22:33:23

1樓:蛋蛋娛樂界

既然他要走,你沒有理由不讓他走,只能夠讓他去,而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是單位的責任。還有你應該想一下是不是工作上的一些不合理安排,導致了他離職都沒說就走了

2樓:慧算賬

親,你好:建議你賠錢呢!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3樓:找法網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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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東北一絕

我姑且認為你是為了避免員工進行賠償反撲和仲裁才提出的這個問題

這種事鬧大了,吃虧的一定是你們公司,你們是絕對不佔理的。

如果員工只是擅自離職了,且沒有追究公司的勞動責任(未簽勞動合同,未上社保),那你就放他走不就得了?你啥啥都不能保證,還想控制他怎麼做嗎?沒跟你幹起來你就燒高香吧!

把人家該得的工資補齊,別瞎琢磨沒用的

5樓:孟界同

我入室搶劫,別人把我的退打斷了,我該如何處理?活該!你侵害了別人的利益,不允許別人說話,別人稍微有點動作,你覺得侵害了你的利益,你就不願意了。

不簽勞動合同就是違法行為,依法應該給予勞動者雙倍工資補償。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離職需要多久

三隻小豬 要看是否約定試用期了,試用期內是提前三天,正式員工是提前30天書面申請。另外,為何入職乙個多月都沒有簽訂合同,是公司的原因,還是員工自己不想籤。如果是公司忘了籤,那麼自次月開始需要賠付雙倍薪資。但是,題主因為想提出離職三五天就走,試用期內自然可以,要是正式員工就不一定了。所以題主可以以未簽...

酒店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違法嗎?

成都律師 違法!但是,員工追不追究,就是另外一回事情了。同時,公司是否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也說不好。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四川為例,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印發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 2016 1號 第28條規定,因勞動者的原因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企業要求員工簽訂自願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宣告是否合法?

麥姐 1.企業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想法 最重要的是他們的HR部門是擺設 領導親戚或者根本沒有HR。只要構成了事實勞動關係,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會直接導致企業要支付雙倍工資。勞動者個人可能對勞動法律並不熟悉,但企業不應該犯這樣的低階錯誤。2.你應該怎麼辦 如果已經幹了一陣子了,那就好好收集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