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核心員工辭職是否需要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

時間 2021-06-08 05:38:54

1樓:楊琴

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關於保密協議的部分,《公司法》有要求公司高管及核心人物對公司機密有保密義務,如因此洩密是要承擔相關法律後果,可以起訴對。

一般針對高管和核心技術人員,入職都會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的,離職的時候才想起有一點晚的,但是的確有必要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的,只是可能會出現員工不簽的情況,這種情況需要員工的直接上級和HR雙方努力,多用一些方法,針對核心員工如果入職前沒簽,那離職是很有必要簽訂的,只是對員工而言,她可簽不可籤,這時候公司有點被動

2樓:Lv Winston

保密是法定義務,簽不簽都要保密,洩密都要承擔法律後果,所以,我個人覺得保密協議可以籤,約定清楚什麼是秘密也就意味著約定清楚了什麼不是秘密,對員工不是壞事。

至於競業限制協議,說實話到員工辭職的時候才想起來叫員工籤,這個公司也真夠可以的。沒有法律規定員工必須籤競業限制協議,無論是在入職時還是工作期間或者離職時。所謂協議,就是雙方的合意,雙方就某事達成一致了才以協議的形式固定下來。

如果員工不想籤,企業能綁著你籤嗎?所以,一般競業限制協議都是在員工入職時或者在為員工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前要求員工籤,這種時候員工一般都會簽。等到員工都辭職了才想起來,員工不肯籤企業最多也就是不給辦離職手續,還能怎麼約束員工呢?

但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也是法定的,員工同樣可以通過勞動監察搞定這事。

3樓:胡律師

保密協議是可以簽訂的,這個並不會給公造成新增成本;競業協議需要考慮到公司需要支付競業補償,如果公司可以承認補償的金額,且不希望員工到競爭對手處工作,也是可以簽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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