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員」和「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之間的差異,是否被企業利用進而減少賠償?

時間 2021-05-29 23:46:05

1樓:君帆法律服務

1、程式上不同。人員範圍也有所區別。經濟裁員需要向職工和工會公示,聽取意見後,將裁員方案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參見勞動合同法41條)。

解除勞動合同則包括不同的情形,其中雙方協商一致是其中的一種,但是,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雖然協商達成一致,用人單位仍然需要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

2、經濟性裁員仍然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標準和解除勞動合同一樣(參見勞動合同法46、47條)。

2樓:霜冷雁

不會有企業來這樣節省這個所謂的「1」。

你之所以這樣想,是因為你選擇了解除勞動合同,離職後去仲裁。

誰告訴你仲裁一定要離職的?

這樣,如果勝訴,公司要足額發放你的工資,你還可以繼續在公司工作下去,公司想要以你不勝任解雇你,還是要N+1。

3樓:周晨

有一定差異。

『被裁員』,通常作出解除行為的啟動方是用人單位,如果單位解除行為違法,勞動者有權要求2N的賠償金;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勞動者基於用人單位的過錯行為,主動提出解除,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只能要求N作為解除補償金。

4樓:工貓管家

兩者的差異很大:

「被裁員」一定是企業辭退員工,這個無所謂誰對誰錯,原因可能有很多,比如縮減開支、人才計畫等等,一般會給與N+1的補償。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一定是企業的某些條件觸犯了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迫於無奈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為單方面受害者,企業需要賠償N(在職年限)個月工資。

工貓法律小常識:無論《勞動法》與《合同法》還是任何法律,法律永遠是站在弱勢群體一方的,法律是為了保護弱者不受前者剝削,所以,勞動法和合同法是站在勞動者一方的,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5樓:錘子

裁員人數是需要有人數比例的,法律也有規定,但是,如果公司人事工作到位,確實可以利用一下。

一般來說,企業對員工只有辭退,裁員,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多數是員工提出的,所以,就事論事,搞清楚概念

6樓:職場365

你這個理解表面上看沒啥問題,其實忽略了幾個本質問題

企業利用各種手段「逼迫」員工離職,是有風險的。一方面,如果員工死扛,就是不離職,對於公司來講影響是很壞的,成本也很高。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最後逼迫不成,單方解除勞動關係,面臨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風險,這個賠償是2N,代價更高.

企業為何不選擇裁員,主要原因並不是賠償問題,而是裁員本身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同時裁員方案要經過工會和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然後再公開並執行。這一系列的節點,每個節點都不是那麼容易完成,且最終是乙個公開的事件,對企業聲譽影響也較大。

現實中,由於勞動者維權意識不高,維權成本卻很高,給了大部分不良企業「賭」概率的空間,也就是賭少量或者沒有勞動者會去維權,維權成功的更少,這樣即使最終個別勞動者維權成功,算下來對企業的損失也不大。

所以,作為勞動者,建議大家要懂得基本的法律知識,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敢於通過法律手段與不良企業鬥爭,這樣整個勞資關係才會向好的方向發展。

7樓:勞動維權一本通

N+1中的1,不是必然的。公司提前乙個月通知合法裁員,也只有N,而不是N+1。

雖然勞動者可以因為強制降薪被迫解除,但能否勝訴的關鍵是降薪是否合理。如果單位能夠證明是合理降薪,勞動者就是個人原因辭職,而不是被迫解除,官司就可能輸掉了。這一點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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