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京益律師事務所
這裡面涉及到兩個問題:
1、是不是提前離職?
2、要不要賠償?
第乙個問題,要看你們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終止時間是什麼時候,只要你提出的離職時間在這個終止時間之前,都算作提前離職。你提前乙個月通知,只不過是勞動者有權這樣做。
第二個問題,其實是服務期問題。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前述協議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可以看出來,支付賠償金都是從培訓費用來的,所以這時候需要單位舉證培訓費用,有相應的證據,那麼就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賠償,沒有就不能。
具體的數額,舉個例子說:培訓費3萬,要求至少在單位工作3年。這時候你提前離職了,就看這3年的服務期還剩多少,還剩1年,那就支付1萬,剩下2年就付2萬,按照時間比例計算機課。
2樓:勞動法律諮詢
勞動合同解除與支付培訓費是兩個問題
勞動合同解除在勞動法律中,勞動者只需要履行告知義務即可。
關於支付違約金的問題,勞動法律法規對於這個規定有著嚴格的限定《勞動合同法》22條,裡面有個很明確的規定,是專項培訓費
3樓:無知的童心
有發票的對外支付的培訓費才是可以要求離職時支付的,不過工作年限的可以抵消培訓費的,工作五年,培訓費就抵完了。如果沒對外支付培訓費的發票,根本不用理睬。辭職當然算解除合同。
4樓:
如果未過培訓期,提前乙個月告知,乙個月後還在培訓期內,應當賠償。這個還是要看雙方如何溝通,企業不缺這個錢,主要考慮此類事情打破公司政策後所引起的連鎖反應。
5樓:也迪律師說法
首先要看單位是否為您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其次要看是否約定了服務期和時間,若在服務期內您解除勞務關係的,是要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的,但若服務期已經過,此時離職並非您所說的「提前解除合同」,不需支付違約金。
6樓:楊海弢律師
嘗試回覆您的問題。
1.您的問題涉及的是勞動合同中關於服務期的約定。這個約定的目的是對勞動者任意解除合同權的一種限制。
2.如果您的勞動合同中,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培訓費,那麼就需要履行。您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您的法定義務,不排除上述約定的適用。
3.怎麼履行呢?起碼要有(1)專門性培訓的事實和費用發生;(2)雙方就培訓事專案約定了服務期限;(3)扣除已經履行勞動合同對應的培訓費用。
供參考。
7樓:剛拿證的何律師
看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了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所以說,如果單位確實花錢給你做專業技術培訓了,你在服務期內辭職都是違約的,返還培訓費都是良心老闆,一般都會要你支付違約金的。
但是,如果單位沒出錢讓你去培訓,或者培訓的內容不是「專業技術培訓」,而是什麼崗前培訓之類的,那這個約定就有的說道了。
8樓:老曾說人力
這裡的「提前」不是指提前1個月提出離職,是沒有履行完培訓協議中的期限就離職屬於違約。所以請查一下跟公司是否簽訂了培訓協議,培訓協議中開始和截止時間。另外培訓是外部培訓還是內部培訓。
如果是企業內部培訓,沒有涉及到給你報銷培訓費的事宜,那這個籤培訓協議是無效的。另外如確實需要支付培訓違約金,一般是未履約部分。例如培訓協議是1年期,培訓費用是1200元,你在履約滿4個月時離職,需要支付剩餘8個月未履約的800元培訓違約金。
9樓:「已登出」
提前乙個月是合同到期的乙個月,還是就是離職日期前的乙個月?如果是合同到期日提前乙個月,那是應該的,不算提前解除。但是,如果你認為不管什麼時候合同到期,我只要提前乙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就不算提前解除合同的話,那麼你就大錯特錯了。
10樓:檀亭軍丨律師
這是服務期的約定
如果單位給勞動者花錢培訓了
且約定了服務期
服務期滿前員工單方離職的
是需要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不超過培訓費
以上是正常的服務期
但具體也要看培訓的性質,以及合同具體的約定來進行綜合判斷
11樓:勞動維權一本通
關鍵點是有沒有服務期約定。
返還培訓費用的前提是要有服務期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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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盛水的空杯子
法律不知道怎麼規定。實際上肯定給你算啊。你提前乙個月申請,也是和公司溝通的乙個過程,公司同意協商一致。正常解約。
這個協商就包括賠多少錢。並不是說不用賠。
我從國企離職,就賠了1萬的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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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提前解除合同違約金如何界定?
鄧文 根據您的相關論述以及合約,此事涉及的應是乙個簡單的合同糾紛問題。關鍵看對合同違約條款的解釋,輔以相關交易習慣加以認定。具體還是要看整體的合同內容。 慧善言法務雲 違約金以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準,若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或者違約金標準低於實際損失的,在法院訴訟過程中,能夠舉證證明實際損失的情況下 例如裝修...
解除合同時已懷孕,是否應該恢復勞動關係?
張耀律師 你在十一假期前和公司已經簽訂了協商解除協議,協議有效。確實,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依照第四十條 四十一條解除三期女職工的勞動關係,但是法律沒排除協商解除或者員工自己辭職。所以你和公司的勞動關係在9月30日就已經解除了。你現在要求恢復,除非單位同意,否則從法律上難以得到支援。 阿軒 瀉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