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呀?希望有人可以告訴我一下,謝謝?

時間 2021-05-31 02:36:36

1樓:才大師

1、性質不同

勞務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對訂立勞務合同的主體而言,雙方是平等關係,提供勞務者不接受用人單位管理,不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約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

勞動合同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內部成員為目的、確定勞動關係的合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主體來說,訂立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即屬於單位內部成員,遵守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兩者是領導和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

2、主體地位不同

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地位不平等,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種穩定、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與勞動物件相結合的關係;

而勞務關係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只體現財產關係,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且二者關係往往呈「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

3、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一般義務外,還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有最低工資標準,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等。

勞務關係中卻不存在這些附隨義務。在勞務合同中,勞動者所獲得的報酬叫勞務費,可以由雙方協商,國家對勞務費沒有最低限額的規定。勞動者獲得的勞務費要按照勞務所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

4、法律調整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進行調整。就中國目前的法律來說,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所承擔的責任要高於勞務合同中的責任。

5、合同的解除與爭議處理不同

勞務合同可隨時協商解除,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條件解除,不用提前通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務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任何賠償。當事人因履行勞務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均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提前乙個月申請或通知,企業解除時,要給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若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需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賠償金。當事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糾紛,必須仲裁前置,即雙方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劉婷律師

是在什麼場景下,需要對這兩者做出區分?這樣別人的回答才能有效支援你或者更落地,你說呢?畢竟,這兩者的區別,度娘一搜就至少上白條答案,你自己都可以歸納總結了,何必大費周折來自己寫個問題呢?

3樓:上海周律師

首先,勞動合同的主體是指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進行簽訂的,這個用人單位可以是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而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是和個人和個人之間進行簽訂。

其次,勞動合同他們之間關係是勞動關係,而勞務合同他們之間並非是勞動關係,而是一般民事之間合同關係。勞動關係情況下是需要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而勞務關係是不需要繳納。

最後,至於乙份合同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不能僅僅看合同的抬頭,而需要看合同的基本內容條款。

4樓:XUAN

說通俗點,你去上班,單位給你發工資,幫你買社保,你有休息日,這樣叫勞動關係(合同)。如果你是包工頭(個人),請人給你做小工,做完就結算散夥,工錢(「工資」)多少錢一天,你自己交社保,這是勞務關係(合同)。

5樓:上海劉偉律師

(1)合同當事人和合同性質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和企業等用人單位(非自然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也就是說,勞務合同只是《合同法》中的一種特殊合同,雙方法律地位平等。

(2)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保繳納等;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

(3)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來規範調整。

(5)糾紛處理方式不同。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式。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爭議一方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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