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offer有什麼區別?如果在offer裡寫了年終獎的數目,在勞動合同裡卻沒有,算數麼?

時間 2021-05-07 02:07:27

1樓:e籤寶電子合同

鐺鐺鐺,e籤寶小課堂開課啦!

這個問題我們要拆分成兩塊來考慮:

一是offer是否具有要約的性質,也就是我們的錄用通知裡有沒有向勞動者明確報到的時間、地點、薪酬福利、崗位以及勞動者確認後需要準備的資料等資訊,以及有沒有約定確認時間。如果具備這些要素,則該offer就是要約合同,這時候勞動者確認回覆就是承諾,一旦確認那麼這份要約合同就生效了。

二是生效的要約合同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先後。如果勞動合同後簽訂,那麼視為對要約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在勞動合同裡面沒有約定年終獎的數目,一般在仲裁時難以得到支援,如果勞動合同中把offer作為附件,那麼未約定的內容使用offer 的規定,這個需要區分以上兩種情況綜合考慮。

當然,在實物中,部分仲裁機構將年終獎視為用人單位給與的福利,是否發放年終獎主要看用人單位的企業規章制度,這一塊單獨申請仲裁很難得到支援。

2樓:法大大

offer的作用是

和我們經常說的入職告知書類似,offer的主要作用,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告知勞動者,在滿足什麼條件下他可以成為公司某崗位的員工,將獲得怎樣的報酬。

雖然說offer(入職告知書)中的大部分內容,其實都會在招聘過程中逐漸確認,但其實因為沒有雙方正式的意願確認,所以其法律效力對比起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是比較薄弱的。

勞動合同的作用是

勞動合同是一種受國家法律保護,具有嚴格格式規範的法律檔案。《勞動合同法》對於書面勞動合同的訂立有一系列的規定: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對比入職告知書和勞動合同的不同,簡單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入職告知書的發放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的,但勞動合同是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遵循平等協商等原則在真實意願下訂立的。

2.法律沒有對入職告知書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但對於勞動合同,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其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這個可不好說。

如上述所說,offer是一種單方面的要約,它只能說明,在發出的那一刻,用人單位願意向勞動者做出如內容的承諾。但如果想要它具備法律效力,還是要以勞動合同為準。

不過,如果勞動合同中有說明,這份offer檔案會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存在,在其中的條款不衝突的情況下,是具有一定效力的。

3樓:法老王

國內勞動法領域,沒有這個英文單詞offer的法律概念,若能夠證明,這個OFFER是單位發出,且有明確的報酬承諾,我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是需要嚴格履行的。你可以想象它是勞動合同的乙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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