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幫助犯罪嫌疑人辯護使其免受牢獄之災的行為是正義的嗎?

時間 2021-05-06 20:35:14

1樓:執著的萌萌

我只能說,律師是在合法的前提下維護自己當事人的權益,刑事辯護一樣,每個嫌疑人都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這個權利也可以是通過辯護律師來行使的,也就是受人之託忠人之事。辯護制度,就是合法的維護嫌疑人的正當權益。

2樓:Tituef

如果律師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且幫助其免除牢獄之災,那在很大程度上說明法律體系對該犯罪嫌疑人的評價結論就是不需要承受牢獄之災的,那從這個角度看律師所作所為就是正義的。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律師所作所為的意義就是為了讓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的審判,而這也是刑事法律程式的核心價值之一。

3樓:鍋碗瓢盆

你所說的犯罪嫌疑人是有人權的,往難聽了說,有一天你鬼迷心竅了你想不想有個人站在你身邊幫助你排除虛假證據,過重刑法和錯誤罪名?再想想報復陷害,誣告誹謗,刑訊逼供,大家都是人寬以待己是常情

4樓:陸軼群律師

律師如果通過法律和事實的辯護幫助了當事人,這是程式正義體現

律師如果通過買通司法人員,偽造證據,收買證人來幫助當事人,則是不正義

5樓:Shawn

題主用了「免於牢獄之災」,其內含有乙個前提——應當受牢獄之災。

我們假設犯罪嫌疑人確實實施犯罪行為。刑事訴訟就是發現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的過程。也是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的角力。

公安機關的偵查權應當維護,個人人權應當受到保護。偵查權擁有國家強制性作為後盾,而個人呢?個人行使辯護權作為保障人權的工具。

律師代表個人從法律上發聲,參與訴訟的根本目的是讓這場角力更加公平一些,不讓犯罪嫌疑人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

「正義」——是判斷辯護的價值基礎,但卻沒有人能將這個抽象的概念說清楚。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條件所需要的「正義」是不同的。

在我看來,只要律師辯護讓犯罪嫌疑人把想說的話說完,不說自己不想說的話,那他就是正義的!

而不在於犯罪嫌疑人最終是否坐牢

6樓:繆斯女神之手

為何有刑辯律師?是因為普通群眾難以與檢察機關抗衡,為了犯罪嫌疑人免受法律不公正審判,兩造天秤平衡,必須讓律師為其辯護,因此律師的職責便是為犯罪嫌疑人進行有效辯護。也許犯罪嫌疑人罪大惡極,也許律師也深知罪行,但職業道德必須這麼做!

7樓:餘不可及

賣藥的是不是都是好人?賣毒藥的,賣棺材的,賣軍火的是不是都是壞人?律師的責任不是追求正義,而是最大限度的維護委託人的利益。

8樓:愛美食愛咖啡愛旅

一.疑罪從無;找出檢方證據有利嫌凝人的方面;二.不合法證據排除;找出其他控方沒掌握的有利證據。

三.程式要正義,程式正義是法制的基礎。律師通過辯護證明被告人免受牢獄之災,不外乎:

找到控方沒有掌握的無罪或輕罪證據;

公安偵查階段證據不紮實,程式有問題

檢察機關審查不夠嚴,補充偵查沒有到位

法律只看證據!個人認為那些幫犯罪份子認罪態度好,取得受害人諒解之類的辯護律師相對較沒有技術含量。

9樓:

想確認一下,請答主思考以下問題:

1、你對正義的定義是什麼?

2、公檢部門指控的犯罪事實是真是假?

3、如果有一天,你是犯罪嫌疑人,你希望得到何種正義?

4、律師接受委託為(不是「幫」)嫌疑人進行辯護的目的是什麼?還原真相?給受害人乙個交代?

既然都是嫌疑人了,也就是公檢部門那麼多人力物力都無法完全還原客觀事實,更何況孑然一身的律師?

10樓:本色演出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你要理解何為未經法院宣判任何人不得為罪現代文明國家的基本法治原則。法院都沒有宣判,怎麼可以說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呢?那現代審判制度就沒有任何存在的意義。

其次你要理解在文明國家最大的道德是職業道德。律師為當事人辯護是他的職業要求,履行自己的職責在結合前面說的未經法院宣判任何人不得為罪這一原則下,肯定是正義的行為。

11樓:懶得起名

不妨我們換個角度來問。

結果還沒出來呢,被告一狀就是犯罪的了嗎?要真是這樣,恐怕天下就要大亂了。

12樓:綻放

當然是正義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為自己辯護的權利,而律師就是他們的辯護者。人的生命沒有高低貴賤,於法於理合情,正確去辯護去質詢案情經過,為犯罪嫌疑人送上最後一雙溫暖的手。

13樓:哈嘍

其次,目前中國司法正在有以偵查為中心向以審判為中心轉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審判階段的人權保障有了很大提高,由於國民法律意識的淡薄,司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等原因,必然會存在對犯罪嫌疑人人權保障的缺失,律師正好彌補了這一漏洞,能更好的保證司法活動的完整性,公平性。

再次,目前中國多數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都是相對較輕或者主觀故意不大的輕微刑事犯罪,他們的主觀惡性較輕再犯可能較小。出於受害人考慮,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有應得。但是犯罪嫌疑人也是人,他們也有自己的妻兒老小和家庭,出於人的同情心,也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給予犯罪嫌疑人適當的尊重和保障。

這些都需要律師在中協調監督。

最後,律師的辯護是受法定程式、法律法規制約、職業規則規範的,不是隨意性的。法院的判決也是綜合考慮所有證據的裁判,不是律師「一面之詞」就能左右的。如果能逃脫牢獄之災,也是犯意、證據等多方因素造就的,律師的參與能給偵查公訴審判機關戴上緊箍咒,督促他們更好的進行司法活動,保證法律下的公平正義。

14樓:

一呢疑罪從無

二呢證據不合法,要非法證據排除三呢程式要正義

而律師如果能通過辯護證明被告人免受牢獄之災,不外乎:

公安偵查階段證據不紮實,程式有問題

檢察機關審查不夠嚴,補充偵查沒有到位

既然這樣,其實要感謝律師

因為預防了一起冤假錯案!至於被告是不是真有罪?

我們不要開啟上帝視角

法律只看證據!

15樓:jarlly

設想下你被人綁架了,每天拷問你,突然有個人能站出來給你說話,救你你說他好還是壞。

事實上誰沒有被冤枉過呢。

另外法律是個複雜的自成體系,了解自己的權利又有什麼錯呢

16樓:VARDENL

被告人的對面是國家,被告人將被適用國家的法律,從這來看被告人處於弱勢方,而律師的作用就是最大程度維護被告人的利益,維護這個正義吧。

17樓:Ken Freeman

是的,在被法庭宣判之前,無論犯罪嫌疑人從客觀上來說是否真的犯過罪,都是無罪的。所以,律師幫助乙個無罪的犯罪嫌疑人免受牢獄之災就是正義的。

18樓:不想寫

何謂正義?漢語裡,正義即公正的道理,與公平、公道、正直、正當等相聯。

柏拉圖認為:「各盡其職就是正義」。

司法女神朱蒂提亞雙目遮蔽手持追求的也不過是公平而已。乙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聲音是由公訴機關替她發出,那麼被告人的聲音則是由律師來承擔這個作用。正義從來不是唯結果論的,讓每乙個人都能發出自己的聲音,提供與之相關的證據,交由法律去裁度和衡量,並做出判決。

這才我們追求的法律正義。

如果乙個律師通過合法合理的手段幫助犯罪嫌疑人,使得其最終並沒有深陷牢獄,我在看來就是一件最正義的事情了。

19樓:

你自己都說了,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犯人」,所以有罪與否只有國家唯一審判機關——法院才能認定。

律師使他脫罪了,是不是也存在其它證據不足、程式不合法、甚至冤案的可能呢?

如果是這樣,何不是正義之舉。

20樓:鋶騏

如果此處「犯罪嫌疑人」替換為呼格吉勒圖、聶樹斌等人,你還會這麼想麼?

以大多數中中國人普遍的法律意識來看,近幾十年不會有特別大的變化,甚至可以說現在比那時還有不少提高。可能被平反的這幾位,在那時也是「必須死刑」的。

在這種情況下,能救命的也就是律師了。

21樓:lisound

法庭審判中的原告方和被告方的訴訟地位應當是平等的,這樣才能夠保障司法審判的公正。但是在刑事訴訟中,控方是檢察院代表的是國家公權力對犯罪行為的控訴,而被告方只是個人,為了充分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權利就需要律師或者辯護人享受一定的權利,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而與控方國家公權力對抗。這是對刑事審判中兩方訴訟地位最大程度的平衡,但顯然就算是這樣也並不能完全做到平衡,被告一方是處於弱勢地位。

在這種情況下,有律師的辯護才叫維護正義!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犯罪嫌疑人就是還沒有經過審判的人。任何沒有得到有罪判決的人,他都是無罪的,律師為其辯護,最後無罪釋放,那就說明他就是無罪的。為無罪的人辯護,使其免於刑罰,這肯定是正義的啊!

但其實,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只要是已經起訴的,想得到無罪的判決是非常非常難的!概率大概在萬分之三到萬分之五,如果乙個刑辯律師能夠在刑事審判中得到無罪判決,那他一定是或者未來將會是非常不得了的刑辯律師!

22樓:王燎禾

沒有能力將事件重現,所以誰也不能,也不敢說自己是正義,因此對已發生的事件雙方都有自己的認知,題主代表了大多數人認為的事實,兒嫌疑人和辯護律師代表了他們認為的事實,所以不存在誰對誰錯。也不存在誰誰就是絕對的正義。

23樓:胡波

首先表揚你一下哈,「犯罪嫌疑人」這個稱謂很少有人重視,只有經過法院定罪之後才能稱為罪犯。在辯護階段,誰都不能認定他有罪、罪大罪小。律師的作用就是實體程式上為犯罪嫌疑人取得最大的利益。

但是,最後定罪的依然是法官,法官依然會有個人的偏好和侷限,法官對於律師意見的採信度才是最後的結果,也極有可能會有冤假錯案。所以,幫助犯罪嫌疑人並沒有什麼不妥。我們每個人都會可能成為法律大公平正義下的冤死者,我們需要辯護者。

24樓:羽弦結一

題主覺得什麼是正義呢?本就沒有絕對的正義,我們律師只是維護當事人合法享有的權利這是我們的本職工作,也合乎我們的職業道德。而所謂的正義,無非是人們大眾願意看到願意相信的那部分東西罷了。

25樓:24K純帥

既然叫嫌疑人不叫犯人那麼他就應該得到應有的辯護,在法官沒有審判之前推定嫌疑人無罪,律師為他辯護天經地義,這是刑訴法規定的!

26樓:不能放棄努力的人

首先你的前提就是錯的,既然免於牢獄之災,那麼這個人就是無罪的,幫助無罪的人免受侵害,當然是正義的。另外替犯罪嫌疑人辯護只是律師基於委託關係而為的職業行為。世界上絕對的事情很少,正義也是相對的!

27樓:笨知了

不說無罪推定這種專業的術語。用通俗的語言來講,公安和檢察院不一定都是對的,如果有一天你自己無罪被抓了,是不是需要乙個專業人士給你辯護,要不然你是鬥不過公安和檢察院的。只有控和辯雙方相對勢均力敵,法官才能相對客觀地去判斷整個事情,要不然只讓檢察院說,不讓嫌疑人請律師辯護,那要法官幹什麼,檢察院定完罪就好了。

28樓:大肥

就像天平。

控方為專業檢察官,極力將被告丟進監獄。

辯方為專業律師,極力將被告人撈出來。

這樣雙方力量才均衡。

至於最終如何判,那是法官的事。

這就叫程式正義。

如果出現了冤假錯案,那問題更大。

以國家的力量殺害了無辜的人,比乙個人殺了無辜的人更可怕。

律師該不該為犯罪嫌疑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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