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幾乎已經確定必死的犯罪嫌疑人,律師有什麼作用?

時間 2021-05-06 08:36:49

1樓:西伯利亞

溝(買)通法院、檢察院、受害者家屬相關人員,通過利用《刑事訴訟法》延長羈押期限、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諒解、買通訴訟人員申請從輕或減輕的訴訟、爭取監獄改造立功減刑。死刑?

2樓:切切切

其實,嚴格意義上來說,這個問題是乙個偽命題。

我們都知道,我們堅持無罪推定,堅持有罪判決需經由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方能確定。而死刑判決,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死刑複核裁定,此時方可言稱被告人已經確定必死。所以說,對於幾乎已經確定必死的犯罪嫌疑人,只能說是律師根據法律規定,既往判例,實務經驗等,對案件進行評估後的乙個判斷,只是個人判斷。

所以,律師的作用在於何處呢?那就是對案件的深入挖掘,對證據的嚴苛考證,對事實的極致查證,找無罪、罪輕的證據和事實,對當事人進行心理輔導等,都是律師可以去做的。在法院沒有判決出來之前,任何一件刑事案件律師都有可為之處,只是辦案機關對案件的認真和細緻程度,影響了律師作用的大小問題而已。

當然,我們還要保證對當事人的審判是合乎法律的,也是合乎尊嚴的。

律師不應該只是法律之士,也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心理輔導者,讓其以後更好地走向社會,或坦然接受法律的制裁。

3樓:路明宇

律師發源於國外,我們只是照著抄了一下,因為國外法律是毒樹之果理論,有一點不符合法律取得的證據,嫌疑人就可以無罪釋放,我們這你看電視裡經常說,你別以為沒人人證物證我就不能定你的罪了……

4樓:秦始皇

有個問題,中國很多冤假錯案,還有比如正當防衛過失殺人等等。

一位好的律師,可以讓你起死回生。當你遇到這種事的時候,就知道了。

5樓:奈何花落

律師不是偵探,不是福爾摩斯不是柯南不是包青天不是狄仁傑。他不是破案找線索的人才,他是法律問題的顧問。所以不要指望他顛倒黑白,他沒有這份能力,有這份能耐的人叫做趙高。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他最多辯護取證有貓膩(港島常用脫罪),最多辯護嫌疑人腦袋問題。

當然他可以在嫌疑人和家屬之間做溝通的橋梁,也可以為上訴東奔西走。雖然這是有前提的,要麼有冤情,要麼有錢。

6樓:斷腸人怎麼做好吃

講個故事吧,只有一句話的故事。

二戰裡被軍事法庭制裁的戰犯,基本無人申冤。

為什麼,因為他們都有律師,他們的審判結果是法庭上所有人認同的。

所有人都知道他是殺人犯,甚至他本人都知道。這叫共有知識。

給他請乙個律師,在辯護的時候將所有證據理由條件都說白了,共有知識就變成了公共知識。

而且刑法有兩個作用,一是保護受害人法益,二是保護嫌疑人權益。嫌疑犯不可能都有為自己辯護的能力,如果不給指派個律師,那跟舊社會批鬥有什麼區別?

任何人都是有基本權利的,並非此人殺了人,或者有精神疾病,就會剝奪人權,所以處理方法必須人道,這是乙個人類給另乙個人類的基本尊重。

7樓:律之洞

律師的作用不是做乙個社會意義上的惡人。必死無疑的犯罪嫌疑人也有其相應的權利,在審判過程中,律師會保障其權利得到實現,而不一定是讓其脫罪才是成功的律師。

況且任何人未經審判不得被定罪。

8樓:勝之依法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是嫌疑,是因為未經司法裁判之前,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量刑如何,均未定性。未定罪從法律上來講就不是罪犯,這也是維護人權,保障公民的基本權益,有律師的存在,更為司法公正、及公權力對等的權衡。

9樓:牛年大吉365

這讓我想起了電視劇集《天道》(書名為《遙遠的救世主》)裡關於鐵定要被槍斃的犯罪者王明陽的審判。法律是把需要懲治者依法處理,法也是讓犯罪者判得合情合理,上斷頭台前得到心靈的救贖,也就是找到犯罪者有反思過失的領地,找到心中那塊淨土。人生於世,就應該為自己的過失負責,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也是作為乙個人該有的良心發現。

懲治犯罪者,同時也是給沒有犯罪的觀眾乙個判斷籤惡的底線,明白哪些事是需要得到怎樣的懲罰的,從而在潛意識裡對自我產生約束。

10樓:幻月矩陣

讓他有理有據的去死。

所以我一直反對給為罪大惡極的人辯護的律師扣上「作惡」「恰爛錢」等帽子,這是人家工作性質決定的,讓你請個第三方人士去幫你拼命洗地你也翻不了案,不就說明我們的證據更可靠,整個審判程式更完整、公正麼。

11樓:蕭墨何言

剛好看到這個問題,作為乙個業餘人士,我來說說我的看法,純屬興起,有點班門弄斧之嫌了,哈哈哈

我認為律師的作用就是讓犯人按法律走程式獲刑,同時確保犯人能按法律享有應有的權益。

犯人就要判死刑,也是要依據的,不同的依據,判的刑罰不一樣,就算死刑還有直接死刑和死緩呢。

犯人也是人,就算明天就要砍頭了,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了,今天他也依法享有一些權益。如果沒有律師,那這些權益他可能就不知道,享受不到。

這就是公平。不能說這個人罪大惡極,還給給這個那個權益給他,不能給,憑什麼之類的。

所以說給壞人做律師的律師不是壞律師的判斷標準,但一定是遭受最多人唾罵的律師。誰都願意給好人當律師,但是壞人誰來給他們當律師呢?而且好壞原本難分,而且真相往往迷霧重重,誰都說就一定沒有冤案呢?

12樓:陳曉薇律師

先問幾個問題?

1.什麼叫確定?

2.誰確定的?是一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還是死刑複核法院?

3.什麼是必死?

4.如果是嫌疑,說明還沒有到法院階段,為什麼確定必死?

問完了上述問題,我們來理下思路:

既然案子還沒有到法院審判階段,那就是在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上還沒有定論。那就不能確定此人已經「確定必死」。這是前提。

再來了解下「不必死」的情況:

1.被害人有嚴重過錯的;

2.嫌疑人過失而為之的;

3.嫌疑人存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情況,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

4.在案證據存在問題的,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懷疑的;

5.嫌疑人有精神疾病的;

6.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的;

7.非嫌疑人本人的外界因素介入導致的;

8.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賠償的;

9.被害人及其家屬對嫌疑人表示諒解的;

10.案件的社會影響已經消除的.

等等。這些「不必死」的條件就是需要律師:依靠律師去發現

依靠律師去創造

依靠律師去說服法官。

13樓:

實際上律師最大的作用是節約你的時間,降低你的學習成本,當庭辯護看的是證據,只要你手上有捶死的證據,你根本不用在乎旁邊站的是豬是狗,因為反正都一樣。

14樓:子彈飛 付律師

個人在面對國家暴力機關(公檢法等)都是比較弱勢的,個別案件就算有問題大多數人就像皇帝的新裝一樣,都會說衣服好,而優秀的律師就要「那個小孩」一樣說「皇帝根本什麼也沒穿!」,而且最好想辦法證明及引起公檢法的注意或努力爭取糾正。現實生活中沒有必死無疑,法官也無法復活現場去看,「」合理懷疑」是律師的基本素質,也是其他人員沒多大動力為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事。

15樓:獅子頭

90年代美國有乙個明星殺了自己前妻和她的丈夫,就在自己家對面。當時他跑回家時還被他的經紀人看見了,而且他的血留在了案發現場,作案工具在自己家被找到。可謂人證物證俱全。

結果人家財大氣粗請了四個高薪律師,用各種說辭解釋每個證據,最後判了無罪。之後這個明星還寫了一本自傳。案件詳細去搜辛普森殺妻案。

16樓:小小民工果小胖

判乙個人死刑立即執行,要一審,二審,高院核准,最高院核准。沒有兩次審判,兩次核准,最高院沒有核准前,沒有必死一說。

律師是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所以對於可能要判處死刑的嫌疑人,國家提供免費法律援助,你請不起律師,會免費指派乙個,當然不如付費請的好,很多法律,並不如律師專業,例如懷孕是免於死刑的。律師的職業道德,會讓他替你辯護,盡力爭取無罪或者輕的刑罰。

假如嫌疑人真的罪大惡極,惡貫滿盈,經過了律師的辯護,還是被判處死刑了,一方面保護了他的權益,沒有濫殺無辜,一方面也彰顯了公平正義。

所以死刑律師的辯護是一種非常公平的制度,即便看起來真的該死,也一定要有律師給他辯護。

題外話,律師在看守所見當事人比親屬見起來容易一些,有時候也能幫嫌疑人給家裡帶個話什麼的。

17樓:月明飛錫

法律的正義不僅在於維護一般人都權益,也在於罪犯的權益一樣要彰顯。而且死刑犯也要通過正確的程式來宣判,而且在釐清事實的過程中,不排除有其他很重要的資訊會被發現。

18樓:慕尼黑的麥克白

既然是嫌疑人,就沒有定罪,而且既然是問律師能幹什麼,意味著也沒有庭審,哪兒來的必死之說?

稍微懂點法律的人,都不會問這種愚蠢的問題。

19樓:prprprpr

肯定能救回來啊,沒有必死的,因為三鹿奶粉的法人都沒死,山東疫苗的禍首也沒死,這種人都死不掉,還有誰是必死的,必死的只能說明你錢不夠

20樓:青丘琳

我能讓你的死刑變成死緩,收你一百萬。

一百萬買你一條命,值不值?

必死?那我能讓你的死刑判決推遲兩年再判下來,收你兩百萬。

一百萬買你多活一年,值不值?

沒錢?那你就去死吧。

這是當年我一政治老師和我聊天時說的,他也是律師。

簡單來說,能在必死情況下,出兩百萬買自己多活兩年的人,這兩年他能做的事太多了。

拖著唄,說不定就活了呢。

21樓:沒有鳥的花園

律師維護的是法律正義,不是道德正義。

就像小丑惡性累累,如果換成我們是披著斗篷的黑衣人都忍不住會下死手。

蝙蝠俠不會,這就是正義。

22樓:若木

我是理工科的,但是看到這個問題,忍不住想強答一發。

關於這個問題我也疑惑過,直到後來看了乙個電影《十二公民》,或者你也可以去看它的原版《十二怒漢》但是這個不太符合咱們得社會生活習慣,看著有距離感

23樓:

只要是個人他就有人所賦予的社會屬性,不以他本身的意志為轉移。通俗說法就是他的辯護權力不以他是否為罪犯而滅失,這就是人權... 哪怕你是殺人犯也有受律師辯護的權力

24樓:劉景行

我說個案例吧,乙個小偷因盜竊被羈押,因數額特別巨大將面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這個小偷的家屬找到律師,律師接受委託後會見的時候,當事人跟律師說:他曾經去派出所自首過,但是當時派出所的領導因為政務繁忙,讓他下次再來。

律師問他在訊問的時候他說過沒有,他說他說了但是公安機關都沒當回事,訊問筆錄確實也沒有。

當律師和公安領導交流的時候,那個領導拒不承認,還好當事人的手機聯絡歷史什麼的都還在。然後匯報給檢察院,通過檢察院的詢問,領導才承認這個事。

最終當事人被判了五年多,對於當事人和他的父母來說律師救了他們全家,對於公安機關來說這也是對於程式的監督。

但是這所有的一切如果沒有律師,也會是乙個證據確鑿,事實清楚的案子!似乎一切都說的過去,公安機關滿意!當事人自己也認為自己會做半輩子牢,也認了!

但是法律的尊嚴誰來維護?《刑法》明確規定的自首制度誰來維護?可能某些人的一句話,乙個失誤就讓人多坐五年甚至更多年的牢這公平嗎?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清楚自己的行為是在犯罪或對自己行為認識不清,那最後如何定罪量刑?

通俗的說,目前定罪基本上的乙個是靠主客體,主客觀方面來定,另一種觀點就是參考德日主觀的不法和客觀有責的兩方面來定。後者還是更具備可操作性,然而這個 主觀 卻不是自己認為怎麼樣,而是大眾認為怎麼樣,舉例來說,偷乙個蘋果吃了,結果蘋果是科學實驗品種,價值十萬,如果沒有特殊條件,也不能把人抓了定盜竊罪,涉...

刑事犯罪的受害人需要賠償,那麼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會因此減刑?

layer雄 根據語境將減刑自動理解為減少刑事處罰。刑事犯罪中被告人或稱嫌疑人賠償被害人是承擔的民事而非刑事責任,承擔了民事責任就成為認罪態度的體現,事前一般嫌疑人及其家屬會跟被害人及其家屬商議,如果賠償了,就出具諒解書。所以賠償了就較少刑事處罰是因為賠償行為減輕了可罰性,不賠償將無法適用在獄中的減...

律師幫助犯罪嫌疑人辯護使其免受牢獄之災的行為是正義的嗎?

執著的萌萌 我只能說,律師是在合法的前提下維護自己當事人的權益,刑事辯護一樣,每個嫌疑人都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這個權利也可以是通過辯護律師來行使的,也就是受人之託忠人之事。辯護制度,就是合法的維護嫌疑人的正當權益。 Tituef 如果律師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且幫助其免除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