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喚時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否算是自首

時間 2021-06-03 09:52:37

1樓:合肥律師蘇義飛

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供述,構成自首,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關於「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的第五項,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著述與主流觀點:對此種情形,一般仍應當認定為自首,主要理由是:

( 1)在有些時候,尤其是在犯罪人的罪行尚未被發覺的情況下,司法機關通知其到指定的地點,很難說是為了訊問,而完全有可能是將其作為一般的證人而向其了解案情,或者只是將他作為一般的盤查物件進行詢問。

(2)中國《 刑事訴訟法》 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傳喚犯罪嫌疑人的,必須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傳喚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據此,口頭通知,即便在某些情況下確實包含著傳訊的意圖,也不是法定的傳喚方式。因此,將口頭通知等同於傳喚、訊問,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當然,如果司法機關對犯罪人發出某種「口頭通知」,實質是誘捕犯罪人的乙個策略,此時行為人若如約前往的,則應另當別論。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犯罪人到達約定地點,司法人員往往即會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在此之後,即便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也不能再對其以自首論,因為此時他已出於被動歸-案的狀態,已喪失了自動投案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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