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現在慣用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

時間 2021-05-10 15:29:55

1樓:蘇 西

在沒有任何確鑿證據和法院判定前是無法判定乙個人是否有罪,任何事情都需要講究證據和走正規的法律程式。如果是有確鑿證據和法院已經判定他的罪行的叫罪犯,而沒有確鑿證據證明他犯罪了但是有犯罪嫌疑的人只能稱為是犯罪嫌疑人。

2樓:迷痴NN

罪犯必須經法院審判,在法院沒有審判結束之前,都不能定性是罪犯,只能稱之犯罪嫌疑人。其他的違法尚不夠成犯罪的,在公安機關或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沒有做出行政處罰之前,都只能稱違法嫌疑人。

3樓:小汽車

法院沒有判決以前你怎麼知道他是罪犯,最終結果判無罪釋放證明是抓錯人了,前期就叫犯罪的話,你不是冤枉人了嗎,對不對,只是有嫌疑而已

4樓:民警老唐

偵查階段(公安,檢察院,看守所),稱犯罪嫌疑人。

訴訟階段(法院,檢察院,看守所),稱被告人。

執行階段(監獄,社會服刑),稱罪犯。

服刑完畢,公民。

5樓:凝視

標準用語,未經法庭審判,任何機關或個人都不能被認定有罪(即無罪推定),因此應該稱之為具有犯罪嫌疑的人簡稱犯罪嫌疑人。這也是法治進步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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