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什麼要替犯罪嫌疑人做減刑或者無罪辯護?

時間 2021-05-12 00:10:51

1樓:不知道叫什麼

我們一直對於犯罪嫌疑人都有先入為主的觀念,認為「蒼蠅不叮無縫蛋」,但是卻不知在如今高度文明的社會,仍存在大量的冤假錯案,且絕非個例。而且目前這些冤假錯案沒有一起是通過上訴進行翻供,甚至有人總結出了規律,得以沉冤昭雪的人不是因為亡者歸來,就是由於真兇落網。試想,兩年前這個專題會少乙個聶樹斌的冤案,六年前會少乙個呼格吉勒圖的案子。

可如今他們全都變成了令我們扼腕嘆息的悲劇,那麼若干年後這個專題的案例會日益龐大的嗎?我希望不會的,再也不會了。

兩年前的我在看到聶樹斌案的時候心情是平靜的、慶幸的、為遲來的正義感到滿意,但在今天了解了讓無罪者認罪的方法後,我的心情又一次波瀾萬丈,因為遲來的正義已面目全非。或許我們不應責備那些急於懲治真兇的辦案人員,不應責備那些相互推諉的審判人員,因為逝者已逝,被冤枉的那年輕有朝氣的生命已經埋葬在黃土之下。但是因為被冤枉在別人一輩子抬不起頭的親屬怎麼辦?

那些本應該在屬於自己的領域發光發熱的生命怎麼辦?那些被這類案件挫傷的心靈怎麼辦?

所以,拒絕先入為主的判斷吧,不要讓那些被冤枉的人只能坐在黑暗的角落裡無助地哭泣。

最後,很想將刑訴法第十二條一字一字的打下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為有罪。」 中國法制,我仍對你充滿希望。

2樓:陳曦

可以這樣解釋:

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又可稱為無罪類推(與有罪類推相對應),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除以上內容外,無罪推定還包括:被告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被告人提供證明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的行為是行使辯護權的行為,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或不能證明自己無罪而認定被告人有罪。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

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被追訴者在被起訴前處於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訴後則處於被告人的地位,從而避免將其視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公訴人負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義務。

3、疑罪從無,即公訴人不能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經過庭審和補充性調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實,那麼就只能判定被告人無罪。

可以看看《聽見你的聲音》這部劇,可能會找到答案!

3樓:蔣中順

世界上大多數事情都不是是和否的差別,而是多和少。

犯罪和未犯罪之外還有犯罪輕重的問題,單靠嫌疑人一人對抗檢察官和法官,那無疑是處於絕對劣勢的。

4樓:

1、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啟動公權力很重要的乙個作用是「懲罰犯罪、保障人權」,在懲治犯罪的同時又必須保障其合法的權益。需要承認的是,大部分時候我們都不可能知悉真正的客觀事實,庭審中予以定罪量刑的依據也就是法律事實,法律人必須在法理和情理中來回穿梭,即使作為公訴主體的檢察員,也要在公訴書中明確從犯、自首、退贓等等的法定量刑情節。

2、毋庸置疑,律師會在刑事案件中產生重大影響,甚至在案件之外對於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甚至出現嚴重程式問題的案件,會對司法主體都能起到好的事後警醒、施壓作用,更加嚴格、審慎的偵辦、審理案件。對於你提到公平的問題,無法迴避,但至少依據法律規定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於沒有辯護人的未成年人、盲聾啞人、可能判處死刑的人甚至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5樓:索倫

因為大部分法律是人定的,人定法就需要在法官、當事人、控訴人、辯護人中間達到乙個平衡,這樣將有助於法律的公平、正義 。如果只按照法律條文處斷,就會造成法律僵化、較高的落後性、朝令夕改以及法官的解釋權過大等弊病。

6樓:冰晶石

首先區分兩個概念: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真相)。法律事實通過邏輯和一整套法定程式認定;客觀事實只有上帝知道。最理想的情況是兩者完全吻合,但實際上常常不是一回事。

判決依據的是法律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真相)。

所以律師做律師的事,即只論證法律事實。

7樓:王健

推薦一本電影,《一級恐懼》,送上一句台詞。

我相信被判有罪之前人皆無罪,因為我願意相信人性本善。我也相信犯罪的人不全是壞人。我想知道好人為何也會做壞事。

I believe in the emotion people in the sense to be proved ofguilty, I believe the emotion because I choose to believe in the base of good people, I choose to believe in not all crimes are communicated by bad people, I tried to understand some very very good people do some very bad things.

8樓:

越來越相信乙個有規則並且尊重規則的社會才會讓身處其中的人獲得幸福,而涉及人身自由和最極端否定評價的刑事判決就更應該尊重規則,身為律師能夠遵守規則運用規則完善規則是一件很幸運和很有成就感的事兒,這就是我為什麼願意去替犯罪嫌疑人辯護的原因。

9樓:

提問的這個人,請不要不斷的秀下限,中國的冤家錯案件已經到了井噴期,請不要混淆視聽。再者,這個提問完全沒必要通過過,重複問題,知乎管理員關閉吧。

10樓:小巨集

建議題主可以看看日劇《legal high》,對律師來說是否有罪是否正義不是由律師來判定的,律師最大的正義就是幫助自己的當事人

11樓:

問題是誰能斷定乙個人是否犯法,要知道沒有人全知全能,能窺見一切真相,也沒有人全無私心,完全秉公執法,如果賦予某個機構這樣的權利,那麼要題主死,題主就活不了,無論你是否真的犯罪,這個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公正,辯護人制度並不完美,但它是目前能找到最不壞的,如果沒有這個制度,你可以把請律師的錢省下來,但是得花更多的錢賄賂公檢法

12樓:裴猛

刑法三大原則:罪行法定原則,適用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有沒有罪,法律說了算,但是認定有沒有罪,卻是個非常複雜的過程,需要律師和法官的共同協調。

人多力量大嘛,律師其實是和法官一起商討嫌煩的罪行的,商討的過程區別只不過在英美動靜大點,在大陸比較和諧。沒有國家給你配律師,不會沒有的。

13樓:

其實就是平衡或者說妥協吧,主觀上大家都無法保證正確,竟然如此,就更按立場,各自使勁,達到結果的事實平衡。

就像自然,狼只管吃羊,羊只管吃草,細菌只管分解屍體,從而達到生態平衡的目標。雖然它們本事只是按照本能行事,從來沒有維持生態平衡的概念。

14樓:無常真人

在國際上,不被強迫自證其罪規則(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又被稱為沉默權規則(the right to silence),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強迫自己證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為反對自己的證人。在中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也是刑事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具體的制度設計包括:被追訴人有權拒絕回答歸罪性提問、不得採用強迫性訊問手段、強迫供述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禁止做出不利評價或推論以及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但將其放在了證據章節中,限制了其原則性作用的發揮,不利於其精神在整個刑訴法中的貫徹和影響。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15樓:陳力源

樓主說了,「觸犯刑法就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那麼怎樣的懲罰才是相應的呢?

樓主不應該把思維限定在 「已經確定了相應的懲罰 ,律師還來搗亂!

在未判刑之前,相應的懲罰是不確定的,沒有任何人能說懲罰是確定的。

既然不確定,那麼檢查官、律師、法官等都在這方面出力,檢察官與律師辯來辯去,法官左思右想,都不過圍繞著「相應的懲罰」,怎麼判才與其犯罪相適應。

16樓:新手少校

罪犯也是人,也有權利,那怕他讓人恨之入骨,殺他一萬次都不夠。但是,現在的科技沒有那麼發達,無法還原當時的情形(有了時間機器可能就不需要了),為了不冤枉乙個好人,不放過乙個壞人,英美、大陸法系才設立了辯護制度,否則乙個人的自由乃至生命讓另乙個不相關的法官或是陪審團就決定,這樣公平麼?

17樓:紅鯉魚

在法庭判決之前,犯罪嫌疑人就只是嫌疑人,不是罪犯。

任何人都有申訴自己無罪的權利。

律師與所謂的「維護正義」無關。

是否違法,是否有罪,是否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應該由法庭判決。在此之前,嫌疑人和辯護律師有完全充分的權力,宣告「我無罪。」

我不是學法律的,沒有系統學習過法律,但是,這是我心中最簡單的認知。

18樓:洛水無花

1、犯罪嫌疑人既然都只是【嫌疑人】,那就有獲得被辯護的權利;

2、律師是乙個職業,他要是成天想著懲治犯罪替天行道的花,那他就應該去當檢察官、警察或者蝙蝠俠了~~~~~~~~~

19樓:曹錚

作為律師,如果總是將實現正義,為民請命什麼的掛在嘴邊,個人竊以為只是在沽名釣譽罷了。

因為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存在兩種道德標準:職業道德和自身道德。如果職業道德和自身所恪守的道德相衝突時,律師可以選擇:

為了自身恪守的道德放棄接收委託,即不做這個案子,在這種情形下,律師無愧於心。但如果選擇做這個案子,那麼,律師的職業道德要優先於自身恪守的道德。這並不是說律師可以以職業道德作為背棄自身道德準則的藉口,而是職業道德要求律師,必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這種合法權利至少符合社會的最低道德標準。

因此,正義在律師眼裡,應當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而不是實現社會普遍認為的正義(多說一句,個人竊以為沒有絕對的正義,因為正義本身是一種價值判斷,每個人對正義所承載的價值理解不同)。

具體到了法律層面,律師為嫌疑人做有罪或無罪辯護,首先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即使是社會大眾普遍認為的罪大惡極之人,他們作為人,也存在自己的合法權利,這些合法權利包括不得自證其罪(好吧,這點我們還沒有實現)、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不受刑訊逼供、未經審判不得認定有罪、罪責刑相適應等。不要以為律師只是在維護特定犯罪嫌疑人的這些權利,這些權利是每個人都擁有的,如果公權力今天可以破壞乙個犯罪嫌疑人的這些權利,明天就可能破壞所有人的這些權利。(想想法國大革命的後期和中國的乙個特定時期)

因此,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如果他被最終認定有罪,那麼律師為其辯護的作用是保證他的程式權利,並使他獲得與其犯罪行為相適應的懲罰;如果他無罪,律師的辯護即是為保護他不受公權力錯誤的指控,保護他的自由。

最後多說一句,目前在網路上出現的一眾鍵盤俠,動不動進行道德審判,言必稱某某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等等言論,在鍵盤俠們舞動鍵盤之前,請冷靜想一想:一,你是否可能保證一輩子只做好事,做乙個純粹的,不發生任何違法行為的人(違法行為包括橫穿馬路等瑣事);二,如果有一天,公權力無端侵犯你,並且大多數人稱你是罪大惡極時,你是否能淡然處之。

PS:古美門律師是個好律師,愛咋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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