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律師刻意教給嫌疑人口供使其犯罪主觀方面傾向於評判,是對司法平衡的干擾嗎?

時間 2021-06-01 03:53:47

1樓:曾幾何時

第一,你有證據麼

第二,就算你有證據,法院能採納麼。

第三,你有錢麼?

第四,你確認對方比你出的少麼?

第五,就算你全有,那又怎麼樣,你有人麼?

現代法律法官的犯罪成本低,往往無處可告,就算告了懲罰力度與執行都要低很多。不是每個百姓遇到不公,都敢舉報,都知道怎麼舉報,都能舉報成功,就算舉報了也沒人看,沒人查,沒人管。

你認為逼到殺法官的越來越多,都是邪教麼?

2樓:

雖然理論上律師會見禁止監聽,但李莊那事之後,看守所的訊問室大多都裝上了24小時監控,官方說法是保證警察訊問過程的合法,防止刑訊逼供,訊問時要同步錄音錄影。但是我們和警察叔叔用的是同乙個訊問室呀,會見過程當然也是被同步錄了。

如果嫌疑人是取保候審在外面的話,會有同行這樣幹,但是風險也很大,被抖出來多半就要被警告了。

更重要的是,從刑辯上來說,犯罪的主觀方面是要通過各種證據去論證,爭取說服法官。嫌疑人稍微改動口供其實影響並不大,與律師自己需要冒的風險相比,得不償失。

3樓:霍sir

瀉藥。正如王律師所說,主觀上的故意,並不是嫌疑人一張嘴怎麼說就怎麼認定的,還要看客觀上他幹了什麼。比如拿個長刀往胸口捅了十幾刀,心臟都中了數刀了,嫌疑人再說自己只有傷害的故意,大概誰都不會相信。所以在充分的取證的基礎上,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鏈很關鍵。

而且,我們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因為時間的不可逆性,再怎麼樣科學的手段也不可能完全查明案件事實,尤其是在主觀方面是很微妙的,所以需要大量的證據去排除合理懷疑,去讓法官形成內心確認。每起案件的判定,達到高度蓋然性即可。

律師見完嫌疑人,嫌疑人立刻翻供。如何評價這種律師的行為?

劉洋 我覺得,偵查階段口供的意義更多地在於發現可以取證的突破口,刑事訴訟中 證據確鑿無口供不影響定罪 和 證據不足僅口供不能定罪 的原則在那裡擺著,過度重視口供對辦案的質效沒什麼積極作用。 姚木馬 律師的工作是幫助警察和檢察官,把罪犯繩之以法。覺得這話不對勁?繩之以法,關鍵在這個 法 上面。沒有律師...

律師為什麼要替犯罪嫌疑人做減刑或者無罪辯護?

不知道叫什麼 我們一直對於犯罪嫌疑人都有先入為主的觀念,認為 蒼蠅不叮無縫蛋 但是卻不知在如今高度文明的社會,仍存在大量的冤假錯案,且絕非個例。而且目前這些冤假錯案沒有一起是通過上訴進行翻供,甚至有人總結出了規律,得以沉冤昭雪的人不是因為亡者歸來,就是由於真兇落網。試想,兩年前這個專題會少乙個聶樹斌...

家屬委託律師,嫌疑人拒絕該律師辯護,已交的律師費是否該退還?

就是不相信 如果律師在履行委託合時沒有違法或違約,你方單方面解除合同,且合同中約定此時不退相關法律服務報酬,律師事務所的做法在事實與法律上都是有理由的。建議與律師事務所協商解決。 boaleah 本來你們的律師費就是基於原始合同的,那既然補充協議雙方沒達成一致意見,那麼就按照原始合同來處理,假如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