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員工沒問題嗎?

時間 2021-05-06 23:58:13

1樓:古城

先說說問題:

不尊敬老闆、上班遲到、請事假,這些應該都是「老闆眼中的問題」,除了上班遲到可以苛責之外,其他兩項多少有些主觀了。

問題在哪呢?兩個方面:

一是老闆眼中的好員工是什麼?我們反證下,應該是尊敬老闆(聽話)、上班不遲到(遵規守紀)、不請事假(樂於風險,全身心投入工作,幾乎沒有私事)。可偏偏HR不是按照這些標準招聘的,而是按照崗位能力要求招聘的,肯定也會讓老闆過目。

老闆拍板招募進來,一發現員工有這樣那樣的毛病,不是自己眼中的好員工,於是乎乾脆利索給HR下達命令「解除這個員工」。當然這種解除很難說有會賠償或者補償。

另一方面員工也在納悶。剛剛上班不久,推掉了其他的offer,加盟這家公司。一般加盟初期都會好好表現自己,當然個別除外。

忽然接到HR的辭退通知,也不說業績怎麼樣、工作能力怎麼樣,一味說工作態度的問題。似乎態度決定了一切,沒有好的工作態度,就沒有好的工作業績。但問題在於,工作態度好不好,還真不是員工自己說了算的。

後面的結果就很清晰了。

員工不知道怎麼被辭退了,辭退了也沒有補償,沒有補償就沒有收入,沒有收入還錯誤了其他公司的offer。

乾脆,找公司說理去。

然後說理不解決,有法律的救濟辦法,提請勞動仲裁,讓法律來判斷誰是誰非。

2樓:人安合和社群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無權只和你籤試用期合同,不和你籤正式書面勞動合同。

還有你的試用期為3個月,那麼用人單位應該和你籤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用人單位不可以隨便把你辭退,這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如果真的有證據拿出的話我告訴你這屬於非近失性辭退,要辭退你的話也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還要付你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的情況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你2倍的半個月工資,也就是乙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3樓:貧嘴墨小蝶

題目不精確,精確的表述應該是: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如確存在你所述的遲到等為理由,試用期內可以合法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4樓:dante

那就把公司流程按照各種法規規範好,留下證據。

沒有的話,就賠人家經濟補償金辭退。

開公司又不想好好學勞動法,又怕麻煩又想省錢,那有這麼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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