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時間 2021-06-02 16:55:28

1樓:不吃貓魚

如今國家的勞動法越來越趨於正規,不僅限制了個人的有效勞動時間,還大大保障了員工的經濟利益。面對突如其來的裁員員工的經濟會受到一段時間的阻礙,這個時候企業或者公司有權向被辭員工補償3個月的工資,當然也有一些公司會根據辭退時間作出相應的調整。那麼辭退員工需要怎麼補償

為什麼有的公司不補償?

1、經濟補償

公司辭退員工是需要給予一定的補償,經濟補償是最常見的補償方法,通過補償工資是比較快速的,但是如果是因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過失這個賠償自然也是沒有的。

2、職位補償

辭退員工需要怎麼補償?如今辭退員工補償的方法比較多,只要公司或者企業的賠償合理都是可以接受的,也有一些公司比較仁義,對於員工給予各種型別的補償。但是也有一些公司不會補償,如果屬於賠償責任完全可以索賠。

2樓:惠安

發現很多試用期三天被辭退的,連試用三天的工資都沒有。我們公司有次我乙個手下準備離職,新招了乙個進來後面離職的不走了就叫我辭退新人。我去問一下工資怎麼結算給新人,沒想到連三天工資公司都不願給搞的我非常尷尬。

真的對這種老闆無比失望心寒啊。

3樓:鹽選職場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假如用人單位要單方面解除合同,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如果不能,則必須支付勞動者工作年限 N 加額外乙個月工資的補償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舉個例子具體來說。

三個月前,小陸從國內一所名校碩士畢業,在一家大公司獲得了乙份 offer,還交了一位中意的男朋友,愛情事業雙豐收。

可是萬萬沒想到,就在三個月的試用期馬上要結束,還有三天就要轉正的時候,小陸的直接上級主管,突然陰陽怪氣地告訴她:

「這個崗位儲備了很多應屆生,大家表現都不錯,你的星座、氣場與團隊氛圍不合,所以你自己收拾收拾簡單交接下工作,趕快另謀出路吧。」

聽到這個訊息,小陸委屈極了。在這三個月裡,自己兢兢業業,沒有出半分差錯,可自己這位氣場強大的女主管,居然說什麼「氣場不和、星座相剋」這樣莫名其妙的理由,就要把她趕出團隊。還講理嗎?

還有王法嗎?

更讓小陸崩潰的是,自己一直引以為傲的男友,最近在工作上也遇到了類似的困境:

他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規定試用期兩個月,可是兩個月過了,公司的 HR 卻遲遲不給他辦轉正手續。男友諮詢公司的業務主管,卻被主管告知,這個崗位現在還在招人,公司打算延長他的試用期,並繼續比較他和別人的業績,最後再擇優轉正。

在這段時間,公司只會按試用期的標準給他發工資。轉正遙遙無期,工資也提不上去,男友的情緒很低落,回到家裡也是悶悶不樂,不願和小陸多說一句話。

小陸和她的男友,乙個在辛苦做滿試用期之際遭到了主管趕人,另乙個則是試用期滿被公司拖延不讓轉正。

那麼,公司真的可以在員工試用期快結束的時候,憑著上級主管的主觀印象判斷,一句口頭通知就讓員工走人嗎?

還有,試用期結束了,公司遲遲不讓員工轉正,並要延長試用期,這樣的做法真的合理嗎?

首先,用人單位是不是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意解聘員工呢?可能很多人都會這樣以為,試用期嘛,就是試試看,合適就給辦轉正,不合適就公司就可以讓你走人。

其實不是這樣的。

試用期是公司跟員工之間,相互選擇的考察期。既然是相互選擇,就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事先約定好乙個客觀的「崗位的轉正標準」,而且雙方應該對這個轉正標準做書面的確認。

相關法律從未賦予過公司在試用期內無條件(隨意)解聘員工的特權。

只有客觀的工作資料證明員工不符合合同約定的錄用標準,公司才能在試用期內解聘員工。

因此,用人單位應該特別注意保留和收集與員工有關的工作資料。如果公司的 HR 和主管人員隨意以主觀標準解聘員工,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相應後果。

其次,口頭通知都是無效的。

4樓:微言微義

首先,要看是否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情形的行為,若有,公司可以依法辭退且無補償金。

其次,試用期不勝任工作,也不能直接辭退,而應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可以依法辭退,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6個月支付0.5個月工資額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未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等法定程式,直接辭退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1個月工資額)標準的經濟賠償金。

最後,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包含三個方面:1要有明確的錄用條件且已告知勞動者;2可以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且勞動者認可;3勞動者在合法的試用期內。如果同時滿足此三個條件,公司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中「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辭退),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不滿足三條件,公司辭退涉嫌違法。

僅供參考。

5樓:

有的,法律規定,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雇員工也是要有正當的合理的理由的,否則要給予相應的賠償。但是很多人會存在相應的法律漏洞,從而被公司人事利用。

6樓:童先生

明確告訴你,如果公司沒有能夠證明你「不符合錄用」的證據,辭退你就是違法,你有權力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點,不是憑藉公司方的主觀判斷去評定的,而是公司本身要在勞動合同內進行約定,又或者是在公司規章制度上對你這個崗位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的話,那他們一輩子也找不到證據。

所以你就不用擔心了,公司想要辭退你,沒有那麼容易。

這個時候就要注意一下,不要輕易的給自己留下不利的證據,例如簽訂了什麼協議又或者是曠工之類的。

這個時間段公司什麼事都做的出來。

7樓:

關於員工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我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大家,只要是按照正規流程辭退,那麼試用期被辭退沒有任何補償,不要聽網上什麼律師說要公司提供什麼不符合任職資格的證據,這種扯皮式證據法院通通不會採信。

這些唆使勞動者去仲裁的律師,捫心自問,假如你是企業律師,你覺得試用期員工發起訴訟他們有勝訴的可能性嗎???

所以試用期被辭退,就只有接受。別想要賠償。企業法務這都搞不定,那麼這家企業的法務就應該被開除

8樓:溫先生

以前在回答類似的問題時有說過。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也要遵循勞動法的規定。

違紀解除就亮明違紀事實和規章制度;

不勝任解除就調崗培訓再考核;

失職解除就要職責加重大損失;

這些如果都不是的話,還有一條:

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標準。

很顯然你們單位發現了這個情況,也很顯然普通人一般注意不到這些細節,可以合理的猜測一下,應該諮詢過公司的法律顧問或者律師。

所以當時說你不勝任,是因為他們不懂法,如果他們真的以你不勝任來解除,分分鐘敗訴;現在說你不符合錄用標準,是因為他們有「高人」指點了。

不過題主也莫慌,雖然他們找對了點,但你不一定就完全沒戲的。

首先,得有乙個錄用標準,這個錄用標準要讓你知悉的,注意,招聘條件不是錄用標準。由於是用人單位負十分重的舉證責任,所以,單位必須舉證:錄用標準是什麼,有沒有向你公示,你達不到錄用標準有什麼事實證據支撐?

解雇的時候是否有經過工會?解雇通知書有無充分說明事實和理由?

所以你回想一下,當時應聘時,他們要求的條件是什麼?以怎樣的方式公示了?你能不能找到相關的證據?(因為是對方的舉證責任,你這邊主要是找反證)

趁他們現在還沒準備好,盡快去仲裁的好。

賠償的話就是違法解除,之前的平均工資乙個月工資,如果沒有籤勞動合同的,超過乙個月無籤勞動合同期間要額外支付一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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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喵喵 首先,離職證明上不能寫任何造成勞動者再次就業難的內容,尤其是一些莫須有的負面評價,比如題主所說的 工作不能勝任 如果因為離職證明上被寫了負面內容,導致無法就業的話,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失業期間的經濟損失。再來,試用期被辭退同樣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只要我們能將 勞動合...

試用期被開除有補償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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