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開除有補償麼?

時間 2021-05-06 04:41:41

1樓:鹽選職場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假如用人單位要單方面解除合同,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如果不能,則必須支付勞動者工作年限 N 加額外乙個月工資的補償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舉個例子具體來說。

三個月前,小陸從國內一所名校碩士畢業,在一家大公司獲得了乙份 offer,還交了一位中意的男朋友,愛情事業雙豐收。

可是萬萬沒想到,就在三個月的試用期馬上要結束,還有三天就要轉正的時候,小陸的直接上級主管,突然陰陽怪氣地告訴她:

「這個崗位儲備了很多應屆生,大家表現都不錯,你的星座、氣場與團隊氛圍不合,所以你自己收拾收拾簡單交接下工作,趕快另謀出路吧。」

聽到這個訊息,小陸委屈極了。在這三個月裡,自己兢兢業業,沒有出半分差錯,可自己這位氣場強大的女主管,居然說什麼「氣場不和、星座相剋」這樣莫名其妙的理由,就要把她趕出團隊。還講理嗎?

還有王法嗎?

更讓小陸崩潰的是,自己一直引以為傲的男友,最近在工作上也遇到了類似的困境:

他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規定試用期兩個月,可是兩個月過了,公司的 HR 卻遲遲不給他辦轉正手續。男友諮詢公司的業務主管,卻被主管告知,這個崗位現在還在招人,公司打算延長他的試用期,並繼續比較他和別人的業績,最後再擇優轉正。

在這段時間,公司只會按試用期的標準給他發工資。轉正遙遙無期,工資也提不上去,男友的情緒很低落,回到家裡也是悶悶不樂,不願和小陸多說一句話。

小陸和她的男友,乙個在辛苦做滿試用期之際遭到了主管趕人,另乙個則是試用期滿被公司拖延不讓轉正。

那麼,公司真的可以在員工試用期快結束的時候,憑著上級主管的主觀印象判斷,一句口頭通知就讓員工走人嗎?

還有,試用期結束了,公司遲遲不讓員工轉正,並要延長試用期,這樣的做法真的合理嗎?

首先,用人單位是不是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意解聘員工呢?可能很多人都會這樣以為,試用期嘛,就是試試看,合適就給辦轉正,不合適就公司就可以讓你走人。

其實不是這樣的。

試用期是公司跟員工之間,相互選擇的考察期。既然是相互選擇,就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事先約定好乙個客觀的「崗位的轉正標準」,而且雙方應該對這個轉正標準做書面的確認。

相關法律從未賦予過公司在試用期內無條件(隨意)解聘員工的特權。

只有客觀的工作資料證明員工不符合合同約定的錄用標準,公司才能在試用期內解聘員工。

因此,用人單位應該特別注意保留和收集與員工有關的工作資料。如果公司的 HR 和主管人員隨意以主觀標準解聘員工,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相應後果。

其次,口頭通知都是無效的

2樓:小魚

是去勞動局投訴嗎?還是對老闆說這樣你要補償喔,然後對方就老實補償給你嗎。都是複製黏貼勞動法,實際怎麼操作?如何證明給勞動局試用期被fire?????

3樓:

試用期和正式用工期之間的區別,其實只有一點,就是試用期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除了正式用工期內的那些法定理由外,只多了一條「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然而用這一點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首先要有明確的崗位錄用條件,並且告知員工,在解除時也應當說明是不符合那個條件。總體來說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和正式工工期解除合同區別並不大,非職工原因導致的解除合同還是要給經濟補償的。

4樓:霧散夢醒

試用期內,勞作者不符合選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能夠辭退,不需要付出經濟補償金。由於《勞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則的付出經濟補償金的景象,並不包含試用期內免除勞作合同。《勞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作者付出經濟補償:

  (一)勞作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則免除勞作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則向勞作者提出免除勞作合同並與勞作者協商一致免除勞作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按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則免除勞作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則免除勞作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保持或許進步勞作合同約好條件續訂勞作合同,勞作者不同意續訂的景象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則停止固定期限勞作合同的;  (六)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則停止勞作合同的;  (七)法令、行政法規規則的其他景象。你想說的是經濟補償金吧,不是一切開除都有補償的。這要看開除你是由於什麼理由,由於按照勞作合同法的規則,假如勞作者是由於有第三十九條景象之一被開除,是不享有經濟補償金的。

第三十九條勞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單位能夠免除勞作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選用條件的; (二)嚴峻違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峻瀆職,假公濟私,給用人單位形成重大危害的; (四)勞作者一起與其他用人單位樹立勞作聯絡,對完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形成嚴峻影響,或許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則的景象致使勞作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假如不是由於上述景象,你能夠要求持續在廠裡上班,也能夠要求廠裡付出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作者付出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十九條勞作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越乙個月;勞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越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作合同,試用期不得超越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作者只能約好一次試用期。以完結必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作合同或許勞作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好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作合同期限內。勞作合同僅約好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作合同期限。

5樓:橘子律師

試用期內,也是勞動者,同樣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被如果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當然也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的,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唯一不一樣的是,法律規定: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時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了。這個舉證責任還是比較重的,要由用人單位來舉證,比如不符合事先與勞動者約定的種種合理合法的條件。

6樓:法大大

試用期屬於用工方與勞動者之間對對方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應當區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其他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如:

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工方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

但是,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並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並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採用支付乙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有如下情況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是乙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並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後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

7樓:掌律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掌律文章----看完這些,試用期的誤區就不要再踩了

8樓: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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