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就不遵守規章制度的員工應該開除麼?

時間 2021-05-07 07:11:10

1樓:張人青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試用期開除員工或者說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是很多人想象的那麼容易,關鍵是用人單位要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很容易在勞動仲裁中被認定非法解除。所以,題主如果真心想走開除這條路的話,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這個員工的崗位說明書拿出來,根據崗位職責與任職條件,對該員工進行考核。

一般來說,員工的崗位職責與任職條件可以大體分為工作業績、工作能力、工作態度與行為規範等四個方面,建議題主可以按此對員工進行評估,然後根據評估結果,再決定是立即開除還是留用檢視。從題主的描述來看,只能說這個員工在行為規範方面表現較差(題主沒有說這個員工在具體工作任務中的表現,所以無法認定遲到、上班看電影這些行為是工作態度的問題)。所以,如果按以上四個指標打分的話,其他三個指標還是有待進一步考量的。

題主未提到這個員工的試用期有多長。假定他籤了三年的勞動合同,那麼試用期最長可有6個月。建議在實際操作中,可每月對他進行一次考核打分,每次考核後對他進行反饋,盡量給予員工自我改正與提高的機會,在6個月到期之前,再按每次考核結果的平均分值決定是否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60分以下即解除)。

這樣的操作方式,即對員工公平也較容易被勞動仲裁視為合理解除。

另外,有很多人不知道試用期是和勞動合同簽訂的年數掛鉤的,在這裡普及一下:勞動合同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建議在實際操作中,根據勞動合同期限,按最長限度設定試用期,因為試用期是不可以二次延長的。

例如,三年的勞動合同設了3個月的試用期,到期後再延長至6個月的這種做法是違法勞動合同法的。

2樓:

前段時間也曾碰到過這樣的情況,人是我親自面試招回來的,後來幾次上班時間看到他在看電影什麼的,那次看到之後,我的第一反應不是他不積極主動態度不好什麼的,也沒立即就和他說,而是,我覺得我在工作安排上出問題了。

所以我做了幾件事,

1.把他之前完成的工作檔案過了一遍,看看哪些是做得比較好的,哪些有待加強。這樣做,一來是評估他的工作量,工作效率;二來,是試圖以此發現他感興趣或者能做得好能發揮特長的地方。

2.對現有的工作安排進行調整,看看哪些部分是待定的或者是停留狀態的,是否可以安排給他,讓他幫忙去完成。

3.在接下來的工作中,和他保持接觸,對他做的好的偶爾誇幾句,完成得不好的也平淡的給指出來。幫助他改進。

然後就是,現在他已經沒有之前那般情況,一些日常工作也都能基本完成得可以,雖然一些問題還是有,但,慢慢改進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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