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六個月,試用期即將結束的前三天被告知試用期不能勝任工作,讓調崗降薪,怎麼辦?

時間 2021-06-08 02:58:26

1樓:職業發展教練

接受?不接受?只有兩個選擇。

接受,為什麼要接受?不接受,為什麼不接受。

多問問自己就清楚了。一般來說,在試用期,公司不管對員工怎麼樣,公司的成本都是很低的,但對試用期員工來說,成本就高了,所以想想清楚再行動。

2樓:唯二非逐流

試用期內對員工不滿意,通常會協商延長試用期,調別的崗位,不予錄用,前提是真的覺得該員工不太適合崗位的情況下。 可能你覺得不能勝任為啥不早通知你,都快轉正了來了這麼一出。

試用期內公司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找一點不能勝任的問題也很好找,畢竟勞動法並沒有規定什麼樣的標準才算不能勝任,而你在公司面前是弱勢,在你沒有辦法證明你所有的工作都完成的符合公司的要求,不存瑕疵的情況下, 對你沒什麼有利的因素。

是否接受調崗降薪,看你的選擇,不接受,那就離開再去找新的工作吧,試用期內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補償金,這是雙向的選擇過程。

有一點有利的是,試用期6個月,如果明確寫在合同裡了,而且你的合同不是籤的三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那麼這個試用期時間過長。

3樓:麥殼兒

解析如下:

1.試用期不符合錄用要求,這個取決於提問者怎麼看待。如果不認同,直接拒絕即可。如果認同,那麼就看願意不願意調崗,或另謀出路了。

2.調崗降薪,這個屬於協商。就看提問者對於被調崗位和薪資的認可度了。

3.從提問者描述整體來看,用人單位管理過程上並無問題。就看不符合錄用條件是否客觀。其餘並無破綻。

後期如果有細節需要處理和幫助,可以連線回答下方的知乎諮詢聯絡到我。好運!

4樓:犀哥

先來說結論,不用勞動仲裁,與公司進行有理有據的協商。

為什麼,我們先來看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調崗降薪屬於公司對員工進行調崗降薪的行為屬於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

根據法律規定,該變更必須符合兩個要求:

1. 雙方協商一致;

2. 採用書面形式;

劃一下重點:這兩點缺一不可。

用人單位在沒有與你協商的前提下通知你調崗降薪,已經違反了協商一致的規定。再加上沒有重新簽署勞動合同,那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事實已經坐實。

一句話:未經勞動者同意,公司不得單方變更合同中規定的勞動者崗位和薪資福利。

犀哥建議題主跟公司進行有理有據的協商,提醒負責跟你談話的人力資源或者法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且要採用書面形式。」清楚表達你拒絕接受調崗降薪的訴求,並且讓對方意識到你已提前做了功課。

同時從問題補充中,也能感覺到題主有背調和再就業的顧慮,並不想採用仲裁的方式。所以建議題主在向公司表達了以上內容後,與公司協商明確目前職位考核的標準和流程,與公司商量再給題主一段時間,以此來證明自己的能力可以滿足崗位需求。

5樓:Focus Crossover

其實也不必糾結,如果實在是無法勝任,那就接受調崗降薪。努力爭取公升職加薪。

如果你自己覺得被低估了委屈,那麼換乙份配得上的你工作就好。只要自己有足夠的議價能力,不必在乎是否過試用期,給簡歷留下缺陷。

6樓:檀亭軍丨律師

試用期不勝任工作也不可以直接解除,還是需要培訓調崗考核再不勝任工作才能解除。

不勝任工作需要經過客觀考核,不是說不勝任就不勝任,否則是不能單方調崗降薪的。

7樓:知言

第一,試用期6個月是否合法問題。試用期的時長取決於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只有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能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少於3年,而工作時間即將滿6個月,此時公司以「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涉嫌違法。

第二,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仲裁,公司應提供三個方面的證據:一是有明確的錄用標準、考核辦法及程式、考核結果如何運用等制度且已告知員工;二是按相關考核辦法及程式考核的結果可以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一般情況下,就是常說的試用期不勝任工作);三是員工在合法試用期內。如果滿足這三個條件,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第三,要看看自己有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情形的其他行為,如果有,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公司會以日常工作中的小過錯作為「嚴重違反管理制度」、或者以學歷、履歷造假「以欺騙或欺詐手段簽訂勞動合同」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公司的「員工手冊」或勞動合同中有類似的條款,勞動仲裁對員工很不利。但很多公司HR在前期溝通時不會說的很具體的。

第四,通過補充問題,我個人理解你的主要訴求還是想繼續在這家公司工作,或者說如果在這家公司無法工作了,希望離職證明上能描述的向好的方面多一些。如果是這樣的訴求,我建議與公司溝通解決問題,不要採取仲裁或法律途徑。即使仲裁,如果勝訴了繼續在這家公司工作,豈不是很尷尬?

或者勝訴了,但解除了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會很少,不划算。況且真採取了仲裁措施,如有以後再就業其他公司做背調,負面的會多一些。

僅供參考。

8樓:Ivy

問題描述:正規公司,管理崗位,集團招聘,試用期六個月,轉正前第三天中午被告知試用期不能勝任,建議調崗降薪(當天周五,週六日休息)。期間,只做過一次期中績效考核,只有少部分量化指標,考核結果沒有雙方簽字確認,只和直屬領導口頭溝通,個人認為雖有不足,但表現還行。

打聽到,該職位上一任也是試用期即將結束,被勸調崗。個人不認可公司給出的試用期結果,也不打算接受調崗降薪,接下來該怎麼處理?(主要怕影響後續再就業,又怕鬧太僵,影響背景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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