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試用期結束,沒有合法理由被辭退了違法嗎

時間 2021-05-30 00:12:08

1樓:釋光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用人單位需要舉證勞動者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果不能,則是非法解除,用人單位需要按照非法解除給予勞動者經濟賠償金(半年以內的按0.5個月工資×2倍)。

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提起仲裁。

2樓:正奇MM

首先,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你可以走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前提是,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證據。這些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點: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入職時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打卡、考勤記錄;

(五)工作期間的筆記,報銷發票等。

3樓:騰坤律所 法律人

試用期被辭退也是有說法的,除非單位能拿出證據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不合格的,否則單位辭退員工的行為是違法的,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賠償金的。你可以蒐集相關材料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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