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銀行離職,銀行要求三個月的脫密期,這合法嗎?

時間 2021-05-29 23:58:08

1樓:joven

這個不好說,簽了協議的銀行可以要求。

有的銀行離職還要半年,簡直瘋了,鹽都等的餿了。普通的企業誰等得起。

這一點銀行做的很差勁,沒有人情味,有的人家考上公務員,事業單位,也拿脫密期卡別人,太損了。嚴格的說,很多銀行對哪些職位需要脫密應該是有明確規定的,很多考走的都只是個櫃員,她能有啥秘密。很多想快走的人要麼就是在那找領導鬧,要麼找關係託人說話。

可惡的是即便是他違法,走法律途徑你也等不起啊~我們的法律途徑還是太窄了,時效太慢。

為什麼不能好聚好散。最後非要鬧得不歡而散。

2樓:

當前勞動法通篇沒有脫密期這個詞,只需提前30天提出即可離職,簽訂了保密協議的離職後保密,簽了競業限制的給付補償。提出離職30天後用人單位不給離職證明的可自行離職並可申請仲裁拿離職證明。當然如果你顧慮將來銀行對付你,你權衡後願意也可以假裝法律有脫密期,待個半年三月。

3樓:Cynthia蘿蔔

這個事情的話在很多行業都有,不只是你這銀行,乙個行業三個月的話,很可能是根據你所在的職位而定下來的,有一些行業舉個例子吧,醫療行業對比較高職位的總監乃至於事業部的負責人,是不可以在他跳槽之後的一年,將任何他之前工作當中涉及原單位的機密資訊洩露給競爭對手的乃至於不可以因為原單位工作的關係,去同事在行業裡面一模一樣或者相似度極高的專案。

4樓:

勞動法裡是沒有保密條款這一說的,但是你要是合同簽了保密可能也得捏著鼻子認。估計你就是個櫃員或者客戶經理,也不涉及啥秘密,實在不想去直接耍賴說不去了就得了,銀行沒那麼大閒心非和你較這個勁。他們整這個保密條款也是夠艹蛋的,主要原因還是基層缺人,想多壓榨下勞動力,少發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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