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一下,朋友格力上班,馬上過試用期了(6個月),領導讓主動離職,否則就開除,並記檔案,該咋辦?

時間 2021-06-08 11:39:50

1樓:向下不相容

不主動提,如果要開除,讓單位提供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和單位問的時候做好錄音或者郵件等證據保留,同時自己收集好在單位上班的出勤證據。如果單位不能拿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屬於不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補償。

2樓:成都律師

合同簽訂的多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簽訂的是三年以下的,那試用期就過長,可以要求支付試用期過長的差額工資(與轉正之後的差額)。

同時,請不要主動離職,即使公司要開除,也得有乙個合法的開除理由與程式。因為《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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