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無故被辭退算不算犯法

時間 2021-06-09 16:28:16

1樓:奕佳看職場

如果【無故】被辭退,就是違法行為,無論是試用期,還是過了試用期。法律必然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法律條文重點是【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無故辭退,肯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但是實際在實踐中,沒有哪家企業的HR會出現【無故】辭退員工的做法的,因為這樣做百分百會被仲裁認定為違法。

常見的情況是公司有辭退的理由,但是員工不接受,這個時候大家產生分歧,可以申請仲裁,由仲裁機構來判定辭退理由是否合法。

1、如果真的是毫無理由的辭退,那麼儘管去仲裁,但是要有相應的證據證明是無理由辭退。

比如我曾見過的乙個典型案例,應聘者也是試用期,提供了辭退錄音,公司主管和他溝通時,就一句話:「你不用幹了,打卡許可權和電腦都收了,下午就去辦手續吧。」

沒有其他任何理由,以此為依據應聘者去仲裁,得到了法律的支援。

2、如果證明不了,或者有一定理由的辭退,我建議題主試用期內還是和公司商量一下,好聚好散。

比如給點時間找新工作。一方面耗時耗力,仲裁不一定能贏;第二是,即使贏了,一般調解也就最多半個月工資,沒什麼利益,還容易在行業或者公司圈子裡留個壞名聲,畢竟「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大部分企業如果得知打過官司,都是寧可信其有的。

2樓:人安合和社群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

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雇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林小意

我不太清楚,但是如果你自己沒有違反公司制度,公司無緣無故把你辭退掉,肯定是要補償的,工資本就是應該全額發你,補償是另外的,違不違法我不太了解,但是存在不合理的情況還是需要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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