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十五天前提過離職,但是老闆不讓走

時間 2021-05-31 18:16:59

1樓:見你就燦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是條文的原文,希望可以幫到你。

2樓:澤天大叔

不管是自動離職還是提前走公司的離職程式,試用期的工資發放,按照勞動法規定,基本都是當天結算清楚的。

而且,試用期簽訂的期限是兩個月,那你的勞動合同簽約期限一般不低於2年;試用期內自動離職不用按公司的離職程式,一般都是提前三天書面或者公司認可的方式,通知公司方就可以了。

你是弱勢方,老闆會用各種各樣的藉口來阻止你離職,這個時候,先跟老闆好好溝通,最主要的是先拿到自己的工資,如果溝通中,老闆以各種方式阻礙你,請你留好相關證據,告知對方,要走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樓:老魯

需要和老闆認真溝通,因為企業招錄新員工是有成本的,一般在錄用通知書和入職登記時會有相應約定。如果什麼都沒有,就十幾天工資問題,走仲裁程式是可以要回的,但不值得,你的時間成本和交通成本就不止這些!

4樓:潘鷺鷺

試用期正常提前3天申請就可以了,不存在讓走不讓走,工資也是必須要發的,先和領導溝通,保留好證據,如果工資不發是可以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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