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剛過試用期,想離職怎麼辦?

時間 2021-05-06 01:38:28

1樓:李三土

你們公司完全漠視法律啊,乙個是提前乙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就可以離職,幾個月不放人是你們到時間了還狠不下心一走了之。還乙個就是不簽合同後果很嚴重,滿乙個月是要付兩倍的,社保什麼的也必須補繳,這個確定要離職的話請準備好實際工作過的證據,提請仲裁。

2樓:王壬

關於無勞動合同問題:用人單位賠償雙倍工資!(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關於拖欠工資問題:不應剋扣、拖欠!(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離職問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關於經濟補償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前邊基本涵蓋了你問題中的所有勞動糾紛中的法律依據,而實際操作上,由於你的入職時間短,可能獲得的補償跟雙倍工資沒有那麼多。

一般情況下,仲裁支援的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月數為11個月(即用人單位聘用你1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到你年滿一年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第二月到第十二個月。)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滿半年工齡,要支付1個月的工資數額作為補償;不足半年工齡,支付0.5個月工資。

所以,對你來說如果該單位一直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還經常性的拖欠工資。那麼工作至少半年以上,就可以獲得上述款項了。(這並非存心坑用人單位,因為獲得這些款項的前提是單位一直存在違法行為卻長期不更改。

)鑑於你已經在那個單位工作了1個月,如果你能再堅持5個月的話,就實現了這個小目標。

但與此同時,也因為你未簽訂勞動合同,你要注意在維權的時候,留好工牌或者工作記錄、銀行流水賬或者其他能夠證明你在該單位工作的記錄。

如果你實在是想著離開,那麼就按照前款說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你同樣可以一走了之。然後追索拖欠的勞動報酬。至於最後怎麼選擇,就看你的想法了。

勞動者維權不易。以上。

3樓:最好的九辮兒

我明白你的感受,我當初就是因為老是拖欠工資,最後受不了,我才想走的,有害怕她不發年終獎給我,害怕拖我工資。

我在那家公司做了五年,從去年開始經常拖欠提成,但有錢的時候會慢慢補發回來,去年底開始就連工資都一直拖著,年終獎也沒發。我實在是受不了,最後提出離職,本來是為了體面一點,給老闆留點面子,說我想換個環境,老闆一直留我,我都沒答應,她就要求我留半年帶新人,教會了再走,我才不樂意。後來我就直接說公司拖欠工資,我交不起房租,給不了家用。

其實即使我籤了勞動合同,公司只要拖欠工資,就屬於違法,勞動合同就自行終止的。特意說出來,讓她知道我也懂一點勞動法,我也會尋求勞動局的幫助的,她才鬆口,答應,希望我做完那個月再走,起碼有乙個月時間教新人。雖然工資會拖了一段時間,但最後還是發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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