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競業協議但是離職證明上寫擇業自由

時間 2021-05-31 17:21:46

1樓:imy007

1.約定了競業限制,就必須對等給付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履行了相應競業限制規定,可以依法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經濟補償。如果長達三個月以上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也可選擇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這兩份協議內容關於是否「競業受限」有不同規定。因此,這裡需要判斷,公司最終意思表示。通常競業協議應當在前,即是離職前簽訂,離職證明檔案即是在後,因此,離職證明檔案應該是公司最終的意思表示,故應當以離職證明檔案所述意思為準:

不受競業限制。若無法區分時間(先後)節點,可以參考本解答中的第二款建議。

2樓:法鏡照妖

離職證明上有公司公章吧,如果有可以不用遵守競業協議。

離職證明的出具時間晚於雙方簽訂競業協議的時間,說明公司已經不要求你繼續遵守競業協議。而且沒有發競業限制的補償金也可以為這一觀點佐證,因此可以自由擇業

3樓:賀才慧律師

公司可能忘了跟你簽過競業協議了,競業限制補償金要在離職後給的,約定不給或是包含在工資內的話,勞動者都可以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所以,大膽自主擇業去吧。

4樓:麥殼兒

根據提問描述來看,

1.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約定不用理會,提問者離職後限制生效正常履行可以主張獲得正常的補償金。

2.競業協議生效後,提問者依然應當遵守限制約定。

3.網上有認為未支付補償金競業協議不生效的觀點,如果採用他們的觀點,建議先記錄ID,後期一旦產生風險好與這些觀點的人再交流。

後期有細節需要幫助,可以在文末發起「向作者諮詢」,好運!

5樓:智小法

不用。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果你不屬於上述人員範圍,不需要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再者,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要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既然協議裡沒提到給你補償,那你也不用遵守協議。

6樓:南陽律師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4、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5、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7樓:張貴聲律師

競業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書面協議。

離職證明寫明了擇業自由,但並不與競業協議想衝突,你可以找任何工作,甚至與原單位有關係的工作,但是你必須要遵守競業協議約定,保守秘密,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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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師 據你的描述,你應該已經簽訂了競業協議。現在你考慮的問題應該是自己打算從事的事情是否違反競業協議。不過,隔行如隔山,至少我現在對你描述的一些內容不是很理解。所以,很抱歉,無法給出建設性的意見。具體是否違反競業協議,需要了解具體行業內的情況再行分析。這裡,你不妨自行參考 勞動合同法 的第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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