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協議補償金問題,可以幫忙解答一下嗎

時間 2021-05-06 09:11:34

1樓:海蟲2000

答案:1.協議有效。

2.補償標準如果不滿意,可以與公司協商。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就補償金合理性申請勞動仲裁或法院起訴。

3.簽署新的競業限制協議,你可以拒簽。但你仍需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因為原先簽署的協議在書面同意廢止前,仍有效力。

2樓:辰樂天

一、協議有效

二、你可不可以要10000元每月

該協議中約定了三檔經濟補償和違約金,但是未約定每檔在何種月工資標準下予以適用,應認定約定不明確,《勞動爭議解釋四》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因此,你們可以對約定不明確的經濟補償和違約金重新達成一致意見,無法一致的,你按上述法律規定請求按月工資30%支付,法院應予支援。

三、當然可以不簽,這個是你的權利,可以按照該協議執行。

四、你們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在單位沒支付你經濟補償的情況下,你可以起訴他支付你經濟補償。同樣,你違反了協議,單位也可以依據協議起訴你支付違約金,協議的效力不以單位是否在約定時間沒支付你經濟補償為生效要件,也即即便單位沒支付你錢,但是你違約了,單位同樣能起訴你違約金。

(除非你倆重新協議解除)

五、個人觀點,具體以所在地仲裁、訴訟例項為主。

3樓:

1、有效。有漏洞——補償金標準低於法定下限,需要補足。

2、不能主張違約金,只能要求補足補償金。

3、可以不簽新的競業限制協議。

4樓:棒打老虎手捧鼓

協議有效,但對於補償金約定不明,一般勞動者可以按照不低於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30%要求支付補償金,如果低於這個標準,則不符合法律規定。

至於像這種沒有明確約定的,實際上就有乙個選擇權,合同約定的幾個檔次中選擇乙個,個人認為首先雙方協商確定乙個金額標準,然後形成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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