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簽了培訓協議沒簽勞動合同離職需要按培訓協議上寫的賠償培訓費麼?

時間 2021-06-02 16:56:30

1樓:周明濤律師

你可以直接辭職,不用支付違約金。

首先,勞動合同法裡規定用人單位出錢,為勞動者提供專項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協議,約定違約金。法律強調的是專項技術培訓,而不是一般的為了讓勞動者盡快熟悉工作崗位提供的一般性崗前培訓。

所謂專項技術培訓,說生動點兒,公司提供培訓幫助你考上國家一級建造師資格,這才叫專項技術培訓。而一般的崗前培訓,或者崗中培訓,只是為了讓勞動者熟悉勞動內容,提高工作效率而已,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專項技術培訓。

其次,培訓協議裡約定,服務期內,不論你是以何種理由主張離職,均要承擔違約金。這完全是法盲作出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說的很清楚,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單位存在過錯)為由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不受服務期協議的限制,不承擔違約金。

所以協議該約定與法律規定明顯衝突。

最後,關於你是否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問題。從單位的主張看,你與單位當然存在勞動關係。服務期、培訓協議,這首先是勞動合同裡才規定的。

2樓:律先鋒

簽訂了培訓協議,「合同上寫的在服務期內,乙方以任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培訓費用。」從這上來看呢,他們是把你當作勞動者對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的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但是乙方以任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培訓費用,這一條明顯的霸王條款啊!

違反公平,誠信等民法基本原則且損害合同相對人。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所以呢你應該不用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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