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

時間 2021-05-12 02:16:58

1樓:

乙個不能說,乙個不能幹,不過協議裡不能乾是需要給你補償的,按月領取,不給你就可以幹,不算違約。不能說的忘了是不是也有補償,不過不影響競爭對手的企業就業。

2樓:

合理的,不過競業限制協議,限制人員有一定範圍,時間,補償等。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樓:孫俊俊律師

現行法律法規對於同時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未作禁止性規定,即: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安排與員工簽訂相應協議,所簽訂協議的行為是合法的,但對於協議具體內容,員工可以與企業進行溝通以及修改。

4樓:鞏興強律師

可以同時簽訂,兩個協議對應的勞動者有重合的部分。保密協議,從名字上看,保守秘密,既然是秘密,那一般來說就是公司不為其他公司知道的東西,這個,任何一位公司的員工知道了都需要保密,而且多數情況是沒有時間限制的。而競業限制協議一般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一般是限制在同行業同類產品中不能工作。

具體的概念,題主可以度娘一下,這裡就不在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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