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和保密協議有什麼不同?

時間 2021-05-06 07:50:21

1樓:杭州王律師

從字面上比較好理解。通俗的來講,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是企業要求員工離職後,不能到同型別或相似型別的公司做近似崗位的工作,主要約束的是員工離職後的行為。而保密協議主要約定的是員工對企業哪些資訊承擔怎樣的保密義務,保密的期限可以截止至離職,也可以是離職後。

兩者約束員工的內容不同。

另外還有個很大的區別是,員工同企業簽訂競業協議後,員工若離職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則企業必須支付競業補償金。而保密協議,則不用。

2樓:我有一頭小毛驢

1、概念不同

競業禁止:是指公司董事或者高管不能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競業限制: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為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設立的義務,雙方通過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與勞動者規定競業限制條款,對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進行約定。

2、適用法律不同

競業禁止:適用於《公司法》

競業限制:適用於《勞動合同法》

3、適用物件不同

競業禁止:針對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適用於企業所有員工。

競業限制:針對公司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可包含公司董事及高管,適用物件範圍更廣。

4、生效時間不同

競業禁止:是在公司董事、高管在職期間。

競業限制:是在員工離職後生效。

5、義務種類不同

競業禁止:屬於法定義務。

競業限制:屬於約定義務。

6、補償機制不同

競業禁止:屬於法定義務,無補償金。

競業限制:屬於約定義務,單位需要提供補償金,否則員工可不受競業限制。

3樓:周明濤律師

首先,凡是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原則上都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從這裡,應當可以看出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的根本區別。即,簽署保密協議,只是單位對其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的一種方式;而競業限制協議,。

其次,競業限制的原因,除勞動者負有保密義務外,還有其他。例如,勞動者身份系單位高階管理人員等等。

4樓:withzgd

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來理解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

。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後,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採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六條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

中約定競業限制

條款,並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的範圍僅限於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

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5樓:飛行機

補充:法律對於競業禁止補償金沒有約定明確數額,但從《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而言,每個月支付給你的補償金不應低於你們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低於你們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那麼就意味著該補償金約定無效,你可以不受競業協議的約束

6樓:ZaoP

簡而言之,就是嘴巴和身體的差別。

假設,今天小明和小華是好朋友,因為感情特好,小明把他們家祖傳的「鴨脖配方」告訴小華,

同時簽了乙份保密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

假設1..今天兩人吵翻,分道揚鑣,小華一氣之下把祖傳配方告訴隔壁村子也是賣鴨脖的小張!雖然當時小明是告訴小華了,但不代表小華可以拿出去和別人亂講,那麼就違反當初說好的保密協議

假設2..感情好時,兩人曾經一塊合夥開一家「明華鴨脖」,結果後來同樣吵翻,結果小華一聲不響就不幹了,不幹就算了,還在原本店鋪20公尺處開了一家「正宗小華鴨脖」,那麼因為兩人已經有籤競業禁止,小華就算不幹,因為他知道太多鴨脖界的內幕或者經營方法,也不可以做同型別的業務,比如鴨脖。小華的行為將負損害賠償或違約責任。

這就是競業禁止

關於這兩者的區分,上面以有多位前輩提到相當多詳細理論,不再贅述。

當時處理的案件當事人,是一家高科技公司巨頭,年營業額約一兆;

公司裡有位非常高階的主管,幾乎可以說是創始元老,但是因為待了10多年,

始終等不到自己要的位置,後來,他國一家也是超級巨大的科技公司,開出天價挖角,

並承諾給予理想的位置。

想當然,這位高階主管就跳去了。

事情暴露之後,原本的公司大為震驚,當時的離職雖然是經過老闆批准的,

但是怎麼知道離職後竟然無縫接軌到別家公司,而且還是敵對的公司!

後來雙方都找來龐大律師團,為了解決「究竟該名高階主管能不能到敵對公司上班」這個爭議。

前述說過,競業禁止處理的是身體,保密條款處理的是嘴巴,可是在實務上真的有辦法那麼一刀切嗎?事實上很難。

所謂「少小離家老大回,鄉音無改鬢毛摧」,乙個人在一家公司待了這麼多年,跳到另一家公司去,怎麼可能說過去的那些知識全部封存,完全不用在新公司呢?

但是,換做這位被挖角主管的立場來想,哪家公司獵他人頭不是為了他懂的知識呢?

如果知識一直在腦袋裡,那從科技公司出走的人才,不就只能去賣肉絲炒麵了?

法院在保障公司的「營業利益」和主管的「工作權」的衝突之間,感到相當為難,

兩邊的利益都正當,也很難說出到底誰重誰輕。

最後這個案子的結果,我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勝訴了。

法院的判決結果認為:該名高階主管跳到敵對公司,因為他真的掌握了太多機密,除了技術、還有多年來累積的客戶資料,一旦外洩的確可能會造成原公司巨大的虧損,因此必須限制他的工作機會。但是,由於科技業變化迅速,這個限制的期間也不宜過長,僅判決結束後若干年內為限。

這個事件就這樣落幕了。

所以競業禁止和營業秘密,兩個怎麼分呢?形式上或許可分,但實質上還是同件事情,在商場競爭和個人發展之間的拉扯,一直都是困難的問題。

7樓:劉建邦

1,義務不同,競業禁止是雙方約定的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若不存在約定則不存在競業禁止義務。而保密協議則屬於法定義務,不管勞動單位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約定,勞動者都有義務保密。

不過依舊優先適用雙方約定。

2,生效條件不同。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金,這是為照顧勞動者而設立的條款。而保密協議往往雙方簽字即生效。

3,主體不同。保密協議的適用主體相當廣泛,基本涵蓋了所有的勞動者,「 用人必簽」 是允許的。 而競業禁止協議的主體則具有特定性,「 用人必簽」往往是導致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原因之一。

在國外,承擔不競業義務的主體一般限於由於業務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有機會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否則,競業禁止協議無效。例如,瑞士《 債務法》第 340 條規定:競業禁止僅對於勞務關係中知悉僱傭人之客戶圈、技術秘密或交易秘密之受僱人,有拘束力。

對於那些不可能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一般雇員,由於其所從事的職務的一般性以及其所了解的知識有限性,不可能成為單位競爭力的核心部分,不存在簽訂的必要性。

部分參考: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的區別與聯絡沈婧

8樓:伐律仁

先從兩者的共同點說起,保密與競業協議都是企業為了保護自己擁有獨特競爭力的智財權,商業秘密,為約束員工防止員工跳槽後將競爭優勢帶走,特別是帶至競爭對手而設定的防範手段。

兩者的不同之處,其一保密義務是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一般不需要單獨再支付費用,期限也比較長,甚至是無限期的;而競業限制協議不同,它限制了離職人員再擇業的範圍,所以要支付費用,且最多不超過兩年。其二是,也是企業最關心的一點,在面對員工跳到競爭對手時,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的舉證責任是不同的;保密協議下,要求比較高,要證明離職員工在工作中洩密了;而競業限制協議,只需要證明員工到限制範圍內的企業工作就完了舉證責任了。

9樓:張峰

競業禁止作用時間始於離職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部分行業因發展迭代快而不超過1年;而保密協議作用時間始於勞動合同簽訂,結束於秘密被公開.

競業禁止的補償,必須在離職後發放;而保密協議的補償一般是在職期間發放.

競業禁止限制的物件是人,而保密協議限制的物件是秘密.

10樓:

保密合同的約束是有限的,對方難以舉證,競業就很容易被告。舉兩個栗子。乙個是洒家,以前在國內工作時,從一家企業跳到競爭對手那裡,沒處理好,被原雇主告了,對方專門從北京請了個中倫金通的合夥人來上海打官司,理由就是我簽過競業合同,那時才畢業兩年,嚇到了。

另乙個例子是在雪梨這邊,有個公司從英國挖了個做boost的,以及從競爭對手挖了個人,後乙個案子賠了聽說有上千萬澳元,前乙個也很慘烈就是了。

11樓:肖輝

勞動法上的保密協議會要求勞動者保守在雇主處工作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公司可以不支付保密費用。競業限制協議是公司為了防止核心員工離職後到競爭對手處工作,可能利用本公司的商業秘密而約定的措施,一般要支付補償金。

12樓:豬鐵

員工離職後無任何義務簽訂保密協議,即使違反了根據勞動法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只有義務沒有權利的合同對員工是不公平的。

競業禁止體現權利義務對等。

13樓:張勇海

保密協議並不禁止保密義務人從事競爭業務,僅僅明確約定其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因此無須用人單位支付保密費為前提;而競業禁止協議不僅要求離職員工對其所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而且在最長不超過兩年內禁止從事同類競爭業務,但可以獲得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低於原來每月工資的三分之二)。

14樓:邵晨塵

簡單說,競業禁止是要求對方不在這個行業繼續工作,要給與經濟補償的,也就是,要給錢的。保密協議只有保密義務,不會因為設定這個義務要給經濟補償。

競業禁止協議中補償金過少,協議是否生效?

Ansir小律 首先,競業限制協議的適用範圍是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 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果不在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範圍,則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是存疑的。如果只是普通實習醫生,在工作中不會接觸醫院的核心機密或者核心技術等,那麼樓主朋友可以以此為由主張競業限制協議違反法律的規...

請問續簽合同時沒有續簽競業禁止協議,原來籤的競業禁止協議還有效嗎?

不穿西服的周小律 有效,競業禁止是在你離職後生效。第一,未約定補償金的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第二,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已經對當事人約定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給予了強制界定,但付標準和支付形式屬於約定內容。根據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

外包軟體開發,(從學生的角度)籤開發協議和保密協議應該注意什麼?

額,個人感覺這種開發類的合同,需要注意的點還真是不少。不過我一直是業主這邊的角度,看法不一定準確。1,費用 費率 付款一定要規定清楚 明白。2,時間節點一定要對應好,何時簽訂 何時生效 何時付款 何時交工。3,保密資訊 哪些是保密的,哪些人有保密義務,保密要多久,何時可以解除保密義務。4,智財權歸屬...